一、被告人李瑞平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家兵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明强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涉案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