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丁维旺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承租的房屋内伪造印章。2017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维旺查获,当场起获印章18枚及作案工具。经鉴定、比对、认定,起获的“北京市公安局西三旗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北京市公安局崔村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北方工业大学”印章、“北京市海淀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印章、“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北京联合大学”印章、“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印章、“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系伪造。
二、被告人欧书美于2017年2月至7月24日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通过微信联系,向他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3张,票面额共计人民币690717元。被告人欧书美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丁维旺犯罪的证据
1.证人刘某、聂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将丁维旺查获的情况。
2.被告人丁维旺的供述证明:其在出租房内伪造印章并于2017年7月24日被查获,查扣的18枚印章均系其伪造。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对丁维旺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并查获刻章工具、设备及印章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4.文检鉴定书、提供原章样样本提取书证明:提取的“北京市公安局西三旗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北京市公安局崔村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北方工业大学”印章与起获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5.证明、提供原章样样本提取书证明:有关机关、单位提供样章印文并出具证明说明公章未外借或丢失、公安机关要求比对的印章已停止使用、封存、销毁。
6.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丁维旺被抓获的情况。
7.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丁维旺的身份情况。
二、欧书美犯罪的证据
1.证人刘某、聂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将欧书美查获的情况。
2.证人田某、边某的证言证明:田某让边某购买发票,边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代开发票印花税”购买发票,通过网络验核为真,发票已提交给公安机关。
3.证人冀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代开发票印花税”购买发票,通过网络验核为真,最后一次买了4张,已经提交给公安机关。
4.被告人欧书美的供述证明:其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发票,微信名为“代开发票印花税”,发票为其向他人购买,购买人称发票为真发票,其也认为是真发票。
5.发票13张证明欧书美向他人出售的发票情况。
6.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欧书美被抓获的情况。
7.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欧书美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