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运,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周运在本市海淀区五棵松地铁站B2口附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86份,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发票已起获,经鉴定系真发票。被告人周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未遂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运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小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