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许淑梅,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利害关系人:宫志广,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利害关系人:许振梅,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利害关系人:鲍国莲,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复议申请人师许静南、师春鸣、许振兰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2017)内04执异1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利公司)、王文武与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赤仲裁字第62号仲裁裁决,确定坤睿公司给付红利公司、王文武尾欠工程款2250000元。坤睿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红利公司、王文武申请执行。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山法院)查封坤睿公司四处房屋。后该案移送赤峰中院执行,赤峰中院将查封的四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总价款为2600000元。师许敬南、师春鸣、许振兰对王文武的妻子鲍国莲享有债权,已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山法院)执行,松山法院就该三人案件向赤峰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赤峰中院对师许敬南、师春鸣、许振兰制作执行笔录,拟将上述拍卖款项向该三人按比例分配。许淑梅、宫志广对王文武、鲍国莲享有债权,对王文武在坤睿公司的尾欠工程款进行诉前保全查封,该案件也已在松山法院执行,许淑梅、宫志广以对王文武的债权在先保全查封,该笔款项应分配给其二人为由对赤峰中院的分配拍卖款项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赤峰中院查明,红利公司、王文武与坤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赤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5)赤仲裁字第62号仲裁裁决,裁决双方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依据此合同约定履行,确定了给付违约金的数额,同时裁令坤睿公司给付红利公司、王文武尾欠工程款2250000元。案件在红山法院执行期间,红利公司申请对坤睿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红山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内0402执2838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坤睿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富华天地小区14号楼2单元2楼西户(14-2-02022)、14号楼2单元3楼东户(14-2-02031)、14号楼2单元4楼东户(14-2-02041)、14号楼2单元4楼西户(14-2-02042)房屋予以查封。后因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问题,红山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移送函,将案件报送赤峰中院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赤峰中院于2017年9月1日委托淘宝网拍卖已经被红山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坤睿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富华天地小区14号楼2单元2楼西户(14-2-02022)、14号楼2单元3楼东户(14-2-02031)、14号楼2单元4楼东户(14-2-02041)、14号楼2单元4楼西户(14-2-02042)。四处房屋拍卖总价款为2600000元。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内04执4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上述四处房屋的查封,分别归买受人陈刚、李一男、王九春三人所有,该三人可持有裁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赤峰中院在执行分配过程中,于2017年9月20日针对许振兰、师许敬南、师春鸣制作执行笔录,因拍卖款项变现后余额为193万余元,因许振梅放弃本案分配,故欲将上述款项向该三人分配。因该款项与三人执行款项相差24万元,三人同意按比例分配,并放弃差额部分款项,执行案件可以结案。
另修国华、许振梅与鲍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山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5)松法执字第1287-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文武及案外人红利公司申请执行坤睿公司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提取,金额控制在60万元之内。执行过程中,赤峰中院于2017年9月20日针对修国华、许振梅制作执行笔录,修国华、许振梅同意不参与本案执行案款的分配。
许振兰诉鲍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山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判令鲍国莲偿还许振兰借款本息合计224000元。2016年12月21日,松山法院作出(2015)松法执字第2075-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鲍国莲之夫王文武及案外人红利公司申请执行坤睿公司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提取,金额控制在28万元之内。
师许敬南诉鲍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山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调解书,鲍国莲偿还师许敬南本息合计528060元。松山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5)松法执字第2434-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鲍国莲之夫王文武及案外人红利公司申请执行坤睿公司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提取,金额控制在90万元之内。
师春鸣诉鲍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山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4999号民事调解书,鲍国莲偿还师春鸣借款本息合计649000元。松山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5)松法执字第2433-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鲍国莲之夫王文武及案外人红利公司申请执行坤睿公司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提取,金额控制在100万元之内。
2017年3月16日,松山法院作出上述许振兰、许振梅、师许敬南、师春鸣四人执行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请求赤峰中院协助执行。王文武与鲍国莲系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