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三水市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自2006年起由被告人苏永立和被告人苏国涛两人共同经营管理,二人分别占65%、35%的股份,被告人苏永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为了达到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授意被告人邓树锦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少申报纳税。经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核定,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自2009年至2012年逃税数额共计人民币14,823,884.75元,其中2009年逃税数额人民币3,618,179.01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406,107.38元,逃税比例89.91%;2010年逃税数额人民币4,104,520.99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583,763.02元,逃税比例87.55%;2011年逃税数额人民币4,120,467.66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625,894.59元,逃税比例86.81%;2012年逃税数额人民币2,980,717.09元,应纳税额申报数人民币778,252.10元,逃税比例79.30%。2016年1月11日,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三国税稽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和三国税稽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相关文书于次日送达至被告人苏永立签收,责令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将少缴的税款人民币14,823,884.75元和滞纳金缴清,同时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人民币7411942.38元。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11日,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主动交纳或被税收强制执行,分六次共计交纳人民币469160.47元到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其中税款为人民币252076.65元,滞纳金为人民币217083.8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核查的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内账销售明细与申报销售明细对比表、2009年至2012年每月应补税汇总表等书证材料,及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三国税稽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三国税稽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会计年度少申报销售额、应补税额,及出售原材料、包装物和旧设备申报计税额的具体情况,合计少申报销售额86772353.04元,应补税额为14751300.02元,出售原材料、包装物和旧设备申报计税额为72584.73元,合计应补税额为14823884.75元。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将少缴的税款人民币14,823,884.75元和滞纳金缴清,同时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人民币7411942.38元。
2.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提交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偷税数额和应纳税额明细表以及偷税犯罪案件的综合偷税比例计算表,主要内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会计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的情况。
3.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表,及税收缴款书,主要内容:自2016年3月到2017年1月11日,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共向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补交了人民币469160.47元(其中增值税252076.65元,滞纳金217083.82元)。
4.关于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偷(逃)税金额认定的情况说明,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主要内容: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核定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的少缴税款数额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进项留抵税额问题;该公司2012年1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未发现有当期留抵税额,该公司截至2017年6月27日用以抵减欠税的222935.6元进项留底税额均是在2012年12月份之后产生的,只能用于抵减该公司当期存在的欠税及滞纳金。
5.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决议书等,主要内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原名称为三水市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3年4月变更为现在名称;法定代表人苏永立,占股份65%;2006年4月苏国涛因受让苏永余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占股份35%。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权利;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6.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邓树锦被抓获;同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苏永立、苏国涛协助调查,两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
7.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主要内容: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邓树锦的身份资料。
8.地税局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的说明,主要内容:该局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的检查未查结,暂无法确定其偷税数额。
9.其他书证(附卷),包括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每个月度向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09年至2012年总账资料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苏永立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前称永辉染整厂,2002年更名,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股东二人,我本人(占65%),我儿子苏国涛(占35%),主要经营加工布匹染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经理是苏国涛,财务负责人是邓树锦。2009年至2012年逃税时主要是苏国涛管理,我有时候回去看看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有些是我本人签名,有些不是。我不在公司的时候,就叫苏国涛代签我的名字,因为报表要签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因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一直都经营不善,为了少亏点钱,我就要求财务邓树锦采取设置两套账的方式少缴税款。2009年至2012年,永辉染整有限公司逃税金额应该有1400多万元。2016年二三月,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发了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公司至今补了有40多万元税款。我认可三水区国家税务局查出来的永辉染整有限公司逃税数额,但我现在确实没有能力去补足那么多钱,数额太多了,希望有关部门从轻处理。2013年起,公司由他人承包经营。2016年11月份,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报了暂停经营,现在扩建和维修中。
2.被告人苏国涛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基本架构为法定代表人苏永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总经理是我,协助苏永立工作;邓树锦是公司财务,负责记账。由于我父亲年龄比较大了,平时基本上都是交由我管理。近几年来,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一直经营不善,为了减少亏损,所以就以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纳税款,主要是通过做两套账(内账、外账)的方式进行。具体就是,邓树锦在每个月向税局申报税款时,就请示我父亲苏永立,如果我父亲苏永立不在公司就请示我。我们从2009至2012年,逃税共计1400多万元,陆续补缴了40多万元。
3.被告人邓树锦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永辉染整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苏永立,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但他平时很少过来公司,主要是由他儿子苏国涛负责管理;厂长换过很多,现在该公司都没有厂长;财务室主要由梁柱辉(老板女婿)负责,我做会计,主要负责记账申报纳税。我一直都是按照财务制度规范记账的,只不过由于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都不是很好,所以在申报纳税时,苏永立为了少缴税,就要求我通过做两套账(内账、外账)的方式少交税款。报税前,我都会请示老板苏永立或者总经理苏国涛,本月需缴纳多少钱的税款。三水国税局对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2年度期间的账册进行稽查发现该4个年度均有逃税行为,大概有1400多万元。
另查明,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至2017年6月27日止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人民币222935.60元,用于抵减欠税额和滞纳金各111467.80元。2017年6月5日,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三国税稽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得永辉染整有限公司执行款可受偿金额为人民币2039762.52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苏永立的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国涛犯罪期间担任永辉染整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被告人苏国涛的辩护人所提苏国涛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查,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苏国涛担任该职务,且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邓树锦均予以否认,故该项指控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分别为公司股东,且系父子关系,被告人苏国涛实际参与了协助被告人苏永立对公司进行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工作,包括本案所涉逃税犯罪活动的决策,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故对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佛山市三水区永辉染整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的辩护人对指控逃税数额所提意见,经查,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的逃税金额及各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等系经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依法核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邓树锦对核定的少缴税款数额予以确认,并在该局作出责令追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亦未对少缴税款数额提出异议,依法应作为定案依据。对于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永辉染整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或被强制执行的部分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发生在逃税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应从逃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仅可作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苏永立、苏国涛的辩护人所提对逃税犯罪数额的统计须经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永辉染整有限公司至2017年6月27日止尚有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222935.60元,应从逃税犯罪数额中扣减,经查,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局在核定永辉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的少缴税款数额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进项留抵税额问题;该公司2012年1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未发现有当期留抵税额,上述进项留抵税额均是在2012年12月份之后产生的,只能用于抵减该公司当期存在的欠税及滞纳金。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分析,辩护人所提进项留抵税额222935.60元扣减逃税犯罪数额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