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李东辉、李晓霞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执异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李东辉、李晓霞与被执行人王秀艳、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17)吉07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秀艳、来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702执1965号之一执行裁定,除每月为被执行人人来勇、王秀艳留存生活费各人民币700元外,对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王秀艳不服,提出异议。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7)吉0702执异67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李东辉、李晓霞对异议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查明,其在审理李东辉、李晓霞与来勇、王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吉0702财保1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自2016年9月起,除每月为来勇、王秀艳各留存生活费700元外,对二人的其余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冻结至各满人民币45万元时止。执行中,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吉0702执1965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三项为除每月为被执行人来勇、王秀艳留存生活费各人民币700元外,对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奖金收入,继续予以冻结,至法院通知解除时止。2017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王秀艳以现有住房在银行有贷款,银行自动冻结其名下银行卡,致使法院给其保留的每月700元生活费全部被扣留,没有收入来源,且还患有甲状腺亢进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每月留4000元生活费及返还超额扣划的工资。另查明,王秀艳于2011年6月13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分行营业部以宁江区文化街106幢99.53平方米的楼房抵押贷款25万元,贷款期限10年,王秀艳按月偿还贷款,银行以从王秀艳银行卡上按月扣款的方式,收缴贷款。2017年3月份起每月应偿还贷款本息2500元,自4月份开始王秀艳未正常还款,截止2017年10月24日,拖欠总额(本金、利息、罚息)14589.07元,该银行证明王秀艳的此笔贷款已形成不良贷款。另该银行证明王秀艳2017年1月至10月平均工资(含奖金)6500余元。王秀艳于2017年8月1日被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又查明,本院在另案查封的王秀艳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建筑面积116.49平方米的楼房已被本院拍卖完毕,其拍卖剩余款项已被本执行案件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