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铁宁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铁宁。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曲冲霄,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明亮。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威。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五百元。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宗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纪铁宁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孙明亮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王威非法买卖爆炸物、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吉农检刑诉(2016)6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铁宁及辩护人曲冲霄、被告人孙明亮、被告人王威及辩护人马宗利、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威通过QQ群与被告人纪铁宁认识后,在2015年先后两次共卖给被告人纪铁宁发射火药20千克。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纪铁宁将购买火药款6000元钱存入王威的账户。2016年3月3日,被告人王威再次卖给纪铁宁发射火药26千克,该批火药在邮寄给被告人纪铁宁的途中,在农安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纪铁宁后,在其车上及居所等地,查获猎犬牌猎枪1支、秃鹰牌气枪2支以及火药22.34千克。
被告人纪铁宁将购买的发射火药10.33千克以及鲁格牌小口径步枪1支存放被告人孙明亮的住所并向其告知。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
被告人纪铁宁于2016年2月借给被告人王某某猎犬牌改制762步枪1支及子弹63发。枪支、弹药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王某某将2016年2月向他人借得的小口径步枪1支上交公安机关。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秃鹰牌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它四支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火药均检出硝化甘油,部分火药含有硝化纤维素。
综上所述,被告人纪铁宁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66.34千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3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被告人孙明亮非法储存爆炸物10.33千克,非法持有枪支1支;被告人王威非法买卖爆炸物46千克;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2支。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敖某、白某、刘某、姜某、石某、纪某、任某、赵某等人证言;(三)被告人纪铁宁、王威、孙明亮、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四)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铁宁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威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明亮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铁宁、王某某、王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被告人孙明亮认为存放的火药是9.3公斤,起诉书认定10.3公斤,但认罪。被告人纪铁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购买的26公斤发射药系物流邮寄过程被公安机关截获,应认定未遂;被告人主观上并非用于非法活动,枪支未流入社会,被告人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威的辩护人认为26公斤发射药系物流邮寄过程被公安机关截获,应认定未遂,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威通过QQ群与被告人纪铁宁认识后,在2015年先后两次共卖给被告人纪铁宁发射火药20千克。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纪铁宁将购买火药款6000元钱存入王威的账户。2016年3月3日,被告人王威再次卖给纪铁宁发射火药26千克,该批火药在邮寄给被告人纪铁宁的途中,在农安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纪铁宁后,在其车上及居所等地,查获猎犬牌猎枪1支、秃鹰牌气枪2支以及火药22.34千克。
被告人纪铁宁将购买的发射火药10.33千克以及鲁格牌小口径步枪1支存放被告人孙明亮的住所并向其告知。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
被告人纪铁宁于2016年2月借给被告人王某某猎犬牌改制762步枪1支及子弹63发。枪支、弹药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王某某将2016年2月向他人借得的小口径步枪1支上交公安机关。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秃鹰牌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它四支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火药均检出硝化甘油,部分火药含有硝化纤维素。
综上所述,被告人纪铁宁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66.34千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3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被告人孙明亮非法储存爆炸物10.33千克,非法持有鲁格牌小口径步枪1支;被告人王威非法买卖爆炸物46千克;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2支。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纪铁宁、孙明亮、王某某、王威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2.涉案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纪铁宁持有的鲁格派小口径步枪、猎犬牌10号猎枪、存放在王某某处猎犬牌762枪、秃鹰气枪的具体枪支情况。及证实纪铁宁存放孙明亮、自己车内火药、存放在孙明亮处子弹、枪支、制作子弹工具等情况。王威指认邮寄给纪铁宁的火药,王威指认盗窃火药的现场。王某某指认从老王和纪铁宁处借的枪支。证实纪铁宁存放存放在孙明亮处火药10.33千克、子弹、枪支、制作子弹工具等情况。扣押的6支枪支、火药。
3.碾子山公安局决定书:证实王威因吸食毒品被碾子山公安局于2014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五百元。
4.王威牡丹灵通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王威收取纪铁宁火药款6000元的交易记录。
5.情况说明:说明硝化甘油可应用炸药、发射药中,在黑火药和烟火药中不涉及硝化甘油成分。
6.栖生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该银行卡的具体交易明细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敖某证言:我家里藏了一支黑色的高压气枪,枪身是黑色的,后面带一个黑色气瓶,枪身上有个瞄准镜,是农安一个叫大夫的人给我的,他姓纪。是2016年正月十三,王某某和白某说去农安。王某某开着我的车拉着我和白某去的。大夫在农安北高速口等着我们。我们在农安吃的饭。第二天我们大夫和孙明亮带我们去饭店吃饭喝酒,大夫说他有枪想去我们内蒙打猎。我们就同意了。吃完饭后大夫从他的车里拿出来一把黑色的气枪,说这把枪让我拿去玩,还抓了一把子弹。大夫给我的我就要了,之后我们就回内蒙古了。第二天大夫和孙明亮来内蒙找我的,我们一起打的猎,孙明亮拿一把大夫拿一把单管猎枪。打完这次猎之后我们就再没有交往了。
2.证人白某证言:我认识孙明亮,孙明亮通过我认识的王某某。今年春节后大约初四五,王某某到我家喝酒,正赶上孙明亮领他一个哥姓纪的来我家。他们就这样认识的。喝酒的时候他们谈论的打猎玩玩枪的事。喝完酒后王某某跟我说能不能以孙明亮和姓纪的那整点口径子弹。过了几天我和给孙明亮打电话去农安溜达。第二天奥光明开着车和我还有王某某一起去的农安,姓纪的在高速口等着我们。我们在姓纪的家里住的。第二天我们一起去的孙明亮家,我们在孙明亮家外屋喝酒,喝到中间的时候姓纪的从孙明亮家东屋拿出来子弹头、子弹壳还有火药。姓级的男子还给王某某拿了大约六七百发口径子弹,让王某某拿去玩。姓纪的男子还拿出来一把气枪和一把单管猎枪,他们在院子里试的枪。后来我们又去饭店喝酒,之后我们回家了。那些子弹壳、子弹头还有火药是从孙明亮家东屋北墙的一个柜子拿出来的。
3.证人刘某证言:我是韵达快递的负责人,我认识你们带来的这个人,他是碾子山开歌厅的叫王威。他今年3月3日下午在我们这发过快递,是个黄色的纸箱子,我问他是什么,他说是鱼食。我也没有打开看,因为他总来邮寄东西,我就给他开单子了。他以前也给长春农安邮寄过东西,具体是什么不知道。
4.证人姜某证言:我是农安县韵达快递的经理,我们公司收到了一个收件人叫张亮的快递,是从黑龙江齐齐哈尔寄过来的。没有寄件人姓名,就一个电话号186XXXXXXXX。邮件里面是什么不知道,是个纸壳箱子,重量是26公斤。这个邮件没写收货地址,是收件人自提。
5.证人石某证言:我和纪铁宁是夫妻关系。2016年2月21日我和我丈夫还有孙明亮一起去内蒙古了他朋友家了,是个姓白的人,我不认识。我们在那呆了两天,他们白天出去喝酒,我没有出去,他们干啥去了我也不知道。我不知道我丈夫都带啥去的内蒙古,他们也没和我说打猎的事。
6.证人任某证言:我和纪铁宁是朋友关系,农安县锦绣家园辖区的房子是我的名,首付款纪铁宁给我拿了一部分。纪铁宁在我这放过东西,我不知道是什么,他也不让我问,是用塑料整理箱放的,还有用快递箱放的。放在我家北墙的床底下了。2016年2月8日我和孙明亮、纪铁宁去过一次内蒙古,我不知道他们拿什么去的,也不知道他们打猎的事。
7.证人纪某证言:我是纪铁宁的父亲,今天从我家搜出来的枪是我儿子纪铁宁放家里的,他什么时候放的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他是从哪弄来的枪。我家仓房平时除了纪铁宁往里面放东西,在也没别人去了。
8.证人赵某证言:我与纪铁宁是在2014年10月份在QQ群里认识的,我在2014年末在他那买了两次火药,八百元一斤,第一次买了一斤,第二次买了二斤二两。是通过农安到哈尔滨的客车拉过来的,我自己去取的。后来他就不卖我了,让我弄一支枪和他交换2015年6、7月份他给我陆续运来十五斤左右。我在网上给他弄了一支小口径步枪。这只枪我分两次给纪铁宁邮寄过去的。我还给了纪铁宁两千多个步枪子弹壳和一箱射钉弹。纪铁宁给我的火药剩下的都让我送人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纪铁宁供述:我有一直秃鹰牌气枪、一支16号猎犬牌猎枪、一支美国鲁格牌5.6小口径步枪、一支猎犬牌猎枪改造的762式步枪,这支步枪我借给内蒙古一个叫王大洪的了,我还藏了一些子弹有三角牌的运动单大概20发,762某39型号的子弹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了,还有一些教练弹,还有几十公斤黑火药。秃鹰牌气枪是我2014年在网上购买的,16号猎犬牌猎枪和改造的是肇东的一个朋友送我的,鲁格牌口径步枪是哈尔滨赵荣飞的朋友送给我的。
2014年我在网上买了一些零部件自己组装了一支气枪,后来我在网上认识了赵荣飞,他送给我一支16号猎犬牌猎枪和鲁格牌小口径步枪,同时给我一箱762的弹壳和弹头大约2000多个弹头,后来又给我拿了一些762某54的弹头和弹壳,大约三四百个。后来我又在网上买了一些黑火药,我将这些东西放在孙明亮家了,直到被公支机关收缴,孙明亮知道我放在他家的这些物品。除了这些东西我还经一些猎枪壳、弹杯、手啤机、铳子、铅沙、切割片、装弹药模板、瞄准镜、卡尺、角磨机、射钉枪、发射药、钢珠、弹夹还有一些化学药品放在赵明亮家了。我用黑火药装猎枪子弹了,我还用黑火药在网上换了一些气枪用的出气阀、胶圈一些和枪有关的东西。都是和网友换的,具体时间和跟谁换的我记不清了。我放在孙明亮家一支小口径鲁格枪,最后一次放他不知道,但是我以前曾多次将这枪放在他家他都知道。另外的枪支我放在我父亲家两支,还有一支762步枪借给我内蒙的朋友王大红了。我父亲不知道我将枪放他家了。公安机关在孙明亮家和任某家收缴的黑火药都是我的,是我从一个叫王威的人每斤150元买的。我从他那买了很多次,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楚了。我一共卖了多少黑火药我也记不清了,大约价格是每斤300、400元。我用这些枪支弹药有时候打靶,有时候打猎。我领孙明亮打过几次,还领他去内蒙打过猎。
纪铁宁2016年5月18日供述:2015年12月我从王威那买了40斤火药,花了六千元。他是分两次用快递给我邮寄过来的,收货人我用的是张亮的假名字。之后我在23号给他的工商银行汇了6000元。2016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火药是我从王威那买昀,每斤150元,还没给钱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我从网上买的黑火药一部分自己用了,一部分送人了,还有的用来从网上换东西了,还有就是卖出去一部分。我卖出去能有七十斤左右,价格在300-800元不等,挣了几千块吧。
2015年11月,赵荣飞通过客车给我捎来一个鲁格小口径步枪半自动的弹壳和一些教练弹。他真名赵某,我和赵某就一次交易,其他的火药都是我送给他的。这只枪放在孙明亮家了。还放了一些弹壳、弹头、黑火药、铅弹、子弹。具体数量记不清了,按照公安机关扣押的算。
纪铁宁2016年3月7日供述:我一共有六支枪,分别是两支秃鹰气枪,一支猎犬牌猎枪,一支猎犬牌套筒726步枪,一支鲁格小口径步枪,一支射钉枪。这些枪,一支秃鹰气枪和猎犬牌猎枪放我父亲家了,他不知道。一支鲁格牌小口径步枪和射钉枪放在孙明亮家额,一支猎犬牌726步枪借给内蒙古的王某某了,另外一支气枪在2016年2月24日的时候我送给敖某了。
孙明亮知道枪是哈尔滨有个人给我的,知道火药正常买不到,都是我在网上用QQ群私底下买的。
纪铁宁2016年3月16日供述:我一共6支枪,两支秃鹰气枪,一支猎犬牌猎枪、一支猎犬牌套筒762步枪、一支鲁格小口径步枪,一支射钉枪。
纪铁宁2016年3月25日供述:我车后备箱存放的发射火药大约5公斤多。是以150—市斤从王威处购买。一共打款大约二三万元,150市斤左右。2015年12月23日圣诞节前我打款6000元。王威分两次给我寄40市斤火药,我都收到了。
2.被告人王威2016年3月9日供述:我和张亮(纪铁宁)是通过一个军事发烧迷友QQ群认识的。他说他是行医的,我说我是军工厂的。我们军工厂是做炮弹的,我们这有礼品炮弹五六千元一颗,我就卖给他几个。后来2014年年末他问我有没有炮弹里的火药,还给我发的样品照片,我说我看看。后来在2015年年末的时候我说我弄到和他的样品差不多的了,他让我给他邮寄点,还说给我钱。后来我们定价150元一斤,我之后分两次给他邮寄了40斤。他给我的工商银行卡里汇了六千元。最后是2016年3月3日给他邮寄了52斤,是两种火药,一种口和铅笔芯一样粗,颗粒的。还有一种是粗的,和小拇指差不多粗,有两三厘米长,主要成分好像是硝基甲烷。我给张亮(纪铁宁)邮寄的火药是从我们车间偷出来的。
被告人王威2016年3月10日供述:通过网上认识张亮(纪铁宁),我一共给他邮寄三次火药。150元每斤。最后一次是2016年3月3日邮寄52斤,右两种火药,是从我们车间偷偷拿的。
被告人王威2016年3月16日供述(P83-88):最后这次张亮(纪铁宁)他和我说他要买25公斤的。这次我们没说价格。应该和上回的一样。
3.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3月4日供述:我非法持有一支长管单筒猎枪和一把小口径步枪,56发口径枪子弹和7发7.62MM步枪子弹。改制的单筒猎枪和7发步枪放在我单位修理间我的工具箱里了。一支小口径步枪放在农场我住处的车库里力,56发口径枪子弹放在我家里工作服里了。单筒猎枪是一个外号叫大夫(纪铁宁)的朋友放在我这让我玩的,是正月十四左右大夫和他朋友孙明亮、任某上我们这打猎之后给我留下的枪和子弹。小口径步枪是养猪场老王借给我的。
王某某2016年3月16日供述:我家里的小口径步枪是警察到我家搜查的时候我主动上交的,这把枪是我借养猪场老王的。
4.被告人孙明亮2016年3月3日供述:纪铁宁的枪支和弹药来源我不知道,他就是放我家里了。我和纪铁宁是亲属,他总去我家,就把枪支和弹药放在我家了,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后来我知道他放在我家的是枪支和弹药。2015年春天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纪铁宁来我家找我,拿了几个红色的箱子放在我家了,我问纪铁宁是什么东西,他说是一些乱八七糟的东西,我也没多问。从那之后纪铁宁就偶尔来我家,也拿东西,我也没有注意。纪铁宁来我家有时候家里没有人,就告诉他钥匙放在哪了,他就经常去我家。渐渐的纪铁宁放在我家里的东西越来越多,都是有包装。大概是2016年1月份的时候,我发现纪铁宁放在我家里的东西有子弹壳,当时纪铁宁在我家也弄一些子弹壳,我还发现放在我家的东西还有做子弹的弹药和一些工具仪器。我当时觉得纪铁宁在做子弹,他用这些工具可以做击发的子弹,我就不让他整了,让他拿走,他没有听我劝,还跟我说过段时间就拿走。在那之后我还发现纪铁宁将一把枪放在我家衣柜下面了。是他自己放的。我看见过纪铁宁藏在我家三把枪。有一把是连发的,一把是气枪,一把是粗管的枪。还放在我家一千多子弹壳,还有10公斤左右的弹药,还有一些做子弹的工具。
孙明亮2016年3月16日供述:我是因为家里存放枪支、火药、子弹、子弹半成品、制作子弹工具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枪支是鲁格牌小口径步枪,枪身是木头文理的图案,火药动力的。放在我家东屋南侧炕上的衣柜里了。火药是9.3公斤,是用一个白色塑料袋子里面套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这火药是纪铁宁放在我家东仓房的。纪铁宁将枪、火药、工具放在我家我是知道的。从冰箱里翻出来的子弹我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放的。这支枪是2016年2月纪铁宁拿我家的,纪铁宁在我家给这只枪试枪的时候,我给你拍过小视频,然后纪铁宁就放在我家了。其他的东西包括火药是2015年春天开始陆续拿来的。但是我是2016年2月份才知道火药放在我家房子里了。纪铁宁喜欢枪弹这些东西,他家不让玩,就问我能不能放我家,我才同意的。我知道他在我家做子弹,2016年2月份我帮他做过子弹头,融化过铅,当时他说我做的不好,后来就再没用我。
(五)鉴定意见
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检验意见:送检的六支疑似枪支中公四支认定为火药动力枪支,两支认定为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鉴定意见:从送检的1、2、6号检材中检出硝化甘油及硝化纤维素,从送检的3、4、5号检材中检出硝化甘油。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从孙明亮、任某、纪某、王某某、张秀华、纪铁宁等人住处搜出相关物品,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共计枪6支及火药等物品。
2.辨认笔录:纪铁宁辨认赵某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孙明亮对敖某、白某证言有异议,认为没拿枪、子弹。纪铁宁、王某某对白某证言有异议,认为不知道这件事。其余证据无异议,已当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孙明亮对敖某、白某证言有异议,认为没拿枪、子弹。纪铁宁、王某某对白某证言有异议,认为不知道这件事。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纪铁宁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威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孙明亮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纪铁宁、孙明亮、王某某、王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纪铁宁的辩护人、王威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纪铁宁的辩护人、王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购买的26公斤发射药系邮寄过程被公安机关截获,应认定未遂的意见,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孙明亮认为存放的火药是9.3公斤,起诉书认定10.3公斤的意见,因被告人签名的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黑色火药9.31千克、灰白色火药1.02千克,故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合议庭意见:
一、被告人纪铁宁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31年1月2日止)。
二、被告人孙明亮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王威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
五、扣押的6支枪支及火药等物品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显春
代理审判员 鲁 雪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