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5/26 0:00:00

黄伟东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伟东。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东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莫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伟东携带165把刀具在镇江市京口区**市场一楼15号摊位进行销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伟东所销售的165把刀具中,有112把为管制刀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东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伟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伟东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黄伟东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伟东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的管制刀具112把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