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4/15 0:00:00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人朱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西安铁路局汉中车务段勉西车站调度员,2017年7月30日至8月3日替班勉西车站道口综治巡守员。因涉嫌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次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安铁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7年2月20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晖、代理检察员王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朱X身为阳安线勉西车站站内K71+650M铁路道口巡守员,在作业时违反工作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在列车来临前放下道口防护栏杆,致使K258次列车与一辆北京现代ix35牌照为陕AL9M32的机动小汽车相撞,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事故造成机动小汽车内人员李X(男,47岁)死亡、小汽车驾驶员蔡XX(男,51岁)及小汽车内另一人员魏XX(男,39岁)轻伤,小汽车严重毁损,火车牵引机车受损无法正常运行,机车与小汽车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身为铁路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朱X身为阳安线勉西车站站内K71+650M铁路道口综治巡守人员,在作业时违反工作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在列车来临前放下道口防护栏杆,致使K258次列车与一辆北京现代ix35牌照为陕AL9M32的机动小汽车相撞,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事故造成机动小汽车内人员李X(男,47岁)死亡、驾驶员蔡XX(男,51岁)及另一乘员魏XX(男,39岁)轻伤,小汽车严重毁损,火车牵引机车受损无法正常运行,机车与小汽车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700元。

另查明,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朱X与被害人李X的家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李X的家属及被害人蔡XX、魏XX对被告人朱X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的态度表示接受,并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事发平交道口北边水泥路北侧立有一块指示牌上有:“小心火车严禁抢越一站二看三通过”字样,车辆毁损,汽车驾驶室内方向盘上的安全气囊打开,汽车变速箱档杆位于字母“P”处,现场道口栏杆收放功能完好。

2、西安铁路局汉中车务段《勉西车站非法通道综治巡守办法》规定非法通道综合治理人员负责对所有行经联Ⅰ、联Ⅱ线道口(非法通道)的列车及调车作业进行巡守。接发列车出务时机应为接到车站值班员列车开过来的通知。综合治理巡守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出务,立岗地点为:行经非法通道的作业为机2线南侧立岗台;行经联2线的作业为联2线南侧。出务应携带好对讲机、口笛、喊话器等,出务后需放下防护栏杆并在规定地点立岗,认真瞭望做好防护。如出务作业时发现有行人车辆通过道口时,迅速有序的组织车辆、行人尽快离开或进行制止;遇有特殊情况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辨明情况必要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3、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汉中车务段勉西车站非法通道综治巡守人员没有及时放下关闭栏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应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4、西安铁路局道口办情况说明证实,阳安线勉西站内L71+650通道为一处非法通道,系勉西定军山镇左所村当地村民长期自行在该处铁路道心倾倒沙石形成,铁路部门多次封堵无效,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道口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21号)文件规定,该通道非铁路道口,不属于铁路部门和省铁路道口办监护范围,属于非法通道。

5、证人蔡XX(汽车司机)、唐X(火车司机)证言均证实事发时非法通道道口栏杆未放下。

6、证人谢X、宁XX证言均证实K258次列车通过时信号楼值班员按照规定通知了道口值守人员朱X两次,对方都是正常应答,无异常情况汇报。

7、被告人朱X供述,他任汉中车务段勉西车站调度员,在勉西车站工作了12年。2016年7月30日车站通知他到道口替班,7月30日、8月2日上了两个白班。8月3日他上夜班,上班时间是从8月3日19时到8月4日早上8时。晚上21时55分他接到运转室值班员对讲机通知K258次2道通过,他回答“明白”,后从值班室出来看了一下发现附近没有人,就返回了值班室,过了大概5分钟也就是22时00分左右他又接到值班室通知K258次列车开过来了,接到通知后他回答“明白”,又从值班室里出来看了一下发现没什么人,随即又返回值班室。22时05分左右运转室值班员通知他说K258次列车接近,他回答“明白”,说完拿着对讲机出来,刚出值班室就看见K258次列车从道口通过,就听见咚的一声,事故就发生了。他的岗位职责是值班员通知列车闭塞,就要放下道口栏杆,并清理闲杂人员,然后再立岗接车,列车通过道口后才能回到值班室。当时他想着天黑了,也那么晚了,出来看了一圈也没发现什么人,想着不会有啥事就没有放下栏杆。

另有证人周XX等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书;机动车辆保险推定全损协议书;扳道员交接簿;人事证明、铁路职工工作证;本院(2016)陕7101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谈话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安康铁路公安处勉县站派出所民警王XX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朱X的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身为铁路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提出其事故发生后未逃跑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朱X系传唤到案,故其自首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朱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在本次铁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X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随案移送:光盘1张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国安

审判员陈延

人民陪审员付红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