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早上,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B×××××货车沿烟汕线由瑞金市区往瑞金市谢坊镇方向行驶,7时5分许,当车行烟汕线瑞金市武阳镇龙江村下茅山路段时,与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1、谢某2相撞,造成谢某1、谢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谢某1经医院抢救死亡、谢某2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用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月31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谢某1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13.1万元,被害人谢某1近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后被告人朱某某又赔偿了谢某2的损失8900元,也取得了谢某2定代理人的谅解。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表”、瑞金市公安局叶坪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信息复印件,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