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瑞金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1 0:00:00

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早上,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B×××××货车沿烟汕线由瑞金市区往瑞金市谢坊镇方向行驶,7时5分许,当车行烟汕线瑞金市武阳镇龙江村下茅山路段时,与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1、谢某2相撞,造成谢某1、谢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谢某1经医院抢救死亡、谢某2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用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月31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谢某1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13.1万元,被害人谢某1近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后被告人朱某某又赔偿了谢某2的损失8900元,也取得了谢某2定代理人的谅解。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表”、瑞金市公安局叶坪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信息复印件,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遇儿童路过道路,未停车让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谢某1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谢某1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跃春

人民陪审员钟赞群

人民陪审员陈泽将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