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赣B×××××轻型货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武阳镇往瑞金市谢坊镇方向行驶,18时10分许,当车行至瑞金市谢坊镇谢坊圩路段206国道1912KM+200M处时,与道路前方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刘年发相撞,造成刘年发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某用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叫刘年发的儿子将刘年发送谢坊卫生院治疗,后刘年发转至会昌县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1月10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2月18日,刘年发经治疗无效死亡。2018年3月9日,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邹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邹某某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表”、瑞金市公安局武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人温某的证言,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