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刘德成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德成,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高中毕业,商城县某乡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商城县,现住商城县。因涉嫌逃税犯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5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成犯逃税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德成在经营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期间,作为开采应税资源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依法应当对应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主动申报、及时缴纳,但其经商城县地税局多次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被告人刘德成仍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经商城县地税局审核:被告人刘德成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税款总额为321418.43元,逃税金额168737.71元,逃税金额占应缴税总额的52%。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德成已将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被告人刘德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德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作为开采应税资源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人,依法应当对应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主动申报、及时缴纳,但其公司经商城县地税局多次下达追缴通知书后,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仍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经商城县地税局审核:2014年至2016年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应纳税总额为321418.43元,逃税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金额共计168737.71元,逃税金额占应缴税总额的52%,其中2014年逃避应缴纳税款77891.11元,占应纳税总额40%;2015年逃避应缴纳税款75466.64元,占应纳税总额77%;2016年逃避应缴纳税款15379.96元,占应纳税总额53%。案发后,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已将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被告人刘德成系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负责经营主管该公司。案发后,被告人刘德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系地税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及刑事受案的情况。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德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3)案发证明、到案证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德成主动到案情况。

(4)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材料、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明: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系刘德成的情况。

(5)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商城县地税局多次向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下达申报缴纳税款及送达的情况。

(6)税款计算方法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表、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汇总表、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缴纳增值税明细表、2016年年度电量、电费明细表、2014年至2016年应交资源税明细表、2014年至2016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逃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计算表、涉嫌逃税罪案件的调查报告、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证明:商城县地税局调查2014年至2016年,商城德成石材有限公司逃税金额168737.71元,占应纳税总额52%。

(7)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补交的税金及滞纳金、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案发后德成石材公司补交了逃税税金的情况。

(8)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德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商城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仅在2016年11月和12月填写申报表缴纳了税款外,其余时期未申报。经计算该企业于2014年至2016年未申报、未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68737.71元,应纳税总额321418.43元,合计逃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52%。2014至2016年,其向该企业多次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及限期缴清相关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成和会计胡某签收了文书后,该公司没有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也没有依法对通知事项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未缴纳所欠税款。

(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2010年起在商城县德成石材厂工作,老板刘德成一个人负责资金往来,其负责开票、纳税申报等事。德成石材厂国税是每个月按时在网上申报,2016年下半年地税才开始由其负责正常申报,之前都是老板刘德成负责。德成石材厂因未纳税收到过商城县地税局的催收通知,其签收后交给了刘德成。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的时候,其和周某多次到德成石材厂去催收税款,刘德成签收后一直强调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欠税税款一直没有交完。

3、被告人刘德成的供述:2013年德成石材公司改成德成石材有限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公司另一个股东是其妻子。其知道像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这样搞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该缴纳地税,税种有矿产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商城县地税局向其公司下达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其和会计胡某签收的。其当时认为地税部门征税计算方法不合理,再加上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所以,从2014年开始到2016年年底,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都没有向地税部门按月申报税额,也没有实际缴纳地税。其也没有按照规定到商城县地税局或法院使用救济途径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其当庭对被指控逃税数额无异议。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城县德成石材有限公司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后,拒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刘德成作为负责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德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补交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德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洁

审判员杨宇

人民陪审员吴保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