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1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张景驾驶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肥东县繁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沿龙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丁光芬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丁光芬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张景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丁光芬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景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在保险赔偿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11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保险单等书证,证人宣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