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晚,被告人连某某驾驶粤S×××××小汽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火车站往瑞金东高速路口方向行驶,19时4分,当车行至206国道瑞金市象湖镇沙子岗义兴鞋厂对面路段时,碰撞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连某某用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3月5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连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连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3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连某某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表”、石城县公安局珠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
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