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瑞金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1 0:00:00

连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3月8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2018年3月23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赖坤发,广东华商(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及其辩护人赖坤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晚,被告人连某某驾驶粤S×××××小汽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火车站往瑞金东高速路口方向行驶,19时4分,当车行至206国道瑞金市象湖镇沙子岗义兴鞋厂对面路段时,碰撞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连某某用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3月5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连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连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3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连某某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表”、石城县公安局珠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

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注意前方行人,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连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连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跃春

人民陪审员钟赞群

人民陪审员陈泽将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