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5 0:00:00

王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凯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广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海涵,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公刑诉z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庆才、于秀兰、代理检察员焦玉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广敏、王海涵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年8月3日、11月2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9月3日、12月27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2018年1月11日、1月25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明知该单位已经停产未收购毛皮的情况下,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毛皮原料入库单、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编造虚假的原料毛皮出售人,虚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4345335元,税款1864893.55元。该虚开的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全部在平阴县国税局抵扣。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称:2006年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并未停产,存在真实交易,此部分应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数额中扣除。

被告人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成立于2002年4月3日,住所地平阴县安城开发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革、革皮制品制造、手套、箱包制造,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实际负责人王某某。2007年12月30日,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被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经营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期间,在明知该厂已经停产,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了本单位利益仍指使他人编造虚假的毛皮原料入库单、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编造虚假的原料毛皮出售人,虚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2006年1月至7月份,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共计虚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4430张,价税合计金额14345335元,税款1864893.55元。并将该虚开的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全部在平阴县国税局进行了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64893.5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陶某某证言证明:其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兼职会计,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董某某,实际负责人是王某某。其工作职责是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填制总账和各类分类明细表。原始凭证包括出纳张某某填写的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记账联及抵扣联、仓库保管员李某某填写的入库单及出库单、业务员翟某某填写的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王某某提供的包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工资等全部费用的单据。每月底,其根据进项发票税额和销项发票税额,编制纳税申报表格向税务部门报税。2006年度,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均已在平阴县国税局进行了抵扣。

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现金出纳,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负责人为王某某。王某某让其填写好现金支票,王某某盖章后,其去银行办理取款或转账,并将提取的现金交给王某某。其未见过农产品的出售人,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收购的毛皮原料都由王某某支付现金。另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写有货物数量、单价、总金、收款人以及货物出售地址的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填写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税款抵扣由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会计陶某某负责。2005年下半年后,其没见过公司进购毛皮。

3.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2年至2006年担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业务员,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王某某。其从已联系好的毛皮贩子手中收购毛皮,不单独到农户家里收购毛皮。2004年公司的车间及设备已租给河北人,2005年车间和设备租给了福建人,2005年后公司虽加工毛皮原料,但数量很少,2006年,其没再给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收购过毛皮材料。2006年,其根据王某某写有货物数量、单价、总价、姓名、地址、日期的单子填写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单子上面的地址、出售人姓名、货物数量均系伪造。

4.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2年至2006年担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业务员期间,从已经联系好的毛皮贩子手中收购毛皮,不单独到农户家里收购毛皮。2006年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已停产,其与其他业务员均未收购过毛皮。2006年,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写有货物数量、单价、总价、姓名、地址的单子填写了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明细表上的进货数据、地址及出售人姓名均系伪造。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2年至2006年担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仓库保管员,王某某是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主要负责人。其负责各厂的仓库进出货,但收购的毛皮原料不进仓库,均直接进入车间生产。王某某让其根据出纳或会计提供的数据填写入库单或出库单,其不用核查清点货物。需要填写入库单、出库单时,其根据会计或出纳提供的写有货物名称、数量及交货单位的单子填写入库单及出库单。2005年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已停产,未收购过毛皮原料,厂房和设备已租给河北人,其填写的入库单和出库单均系伪造。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八九月份,其到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上班,上班后,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填写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交给会计陶某某。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上面没有收款人名字的,王某某让其编造名字填上。

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法定代表人,系赖某某的姐夫。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是赖某某投资成立的,其没有参与该厂经营。

8.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姐夫董某某于2002年在平阴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实际上是其投资成立的,股东只是顶名。2000年后,因其泉州的企业很忙,无法经常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其安排王某某经营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

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非公司法人信息、非公司法人吊销情况、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情况证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成立于2002年4月3日,住所地平阴县安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某,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范围制革、皮革制品制造、手套、箱包制造。2007年12月30日,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被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收购原料皮一览表证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于2006年1月至7月,虚构收购牛皮65822张,金额17607849元,税款2289020.37元。

11.无极县公安局、蠡县公安局、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13份证明、虚构的供货人名单证明:经查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中对应的牛皮和猪皮出售人员均系虚构。

12.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182册发票抵扣联及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情况证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自2006年1月至7月开具农业农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抵扣联共计4430张,税额14345335元,税款1864893.55元,已在平阴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13.山东舜天信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鲁舜诚平专审字[2017]第201号审计报告二册证明: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自2006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共开具发票金额为14345335元,全部为自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经平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实地调查,公司自行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对应的客户全部为虚假信息。经对公司的会计凭证进行详查,公司收购毛皮业务均显示以现金支付,但是没有收款人的签字收款,只是附自制凭条,证明该采购付款不真实,现金收购毛皮业务为虚假业务。详查公司现金日记账及现金增加的会计凭证发现,公司现金增加业务存在造假嫌疑。该单位现金增加业务不真实,结合开票信息又全部为虚假信息,该单位采购毛皮业务的真实性无法证实。

14.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于福建省惠安县世纪大道盛世锦都小区5号楼2梯1406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06年,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经营出现问题,为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了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根据其安排,仓库保管员李某某根据会计陶某某月底统计出的需要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金额推算出入库单的毛皮数量后,伪造填写毛皮原料入库单的毛皮数量,然后其安排业务员翟某某根据原料入库单填写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明细表上的数量、金额、地址、出售人名字都是虚假的,填写的地址是其之前到河北省收购毛皮原料时去过的地方,出售人签名是业务员找人签的,其安排好这些事情后业务员去办理;填写好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后,其让公司的现金出纳路某某根据农产品收购付款明细表的毛皮数量、金额、地址、出售人名来填写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出纳将填写的发票交给会计陶某某做账,后会计陶某某拿着虚开的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到平阴县国税局抵扣。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认为2006年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未停产,抵扣的税款中一部分是真实交易,应从抵扣税款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合议庭审查有关证据后认为,证人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现金出纳路某某、业务员翟某某、江某某、仓库保管员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2006年,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已停产,业务员未收购过毛皮,上述证人了解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生产经营情况,证言客观真实。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门卫刘某某曾证实2006年期间有大车进入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因厂房及机器设备已出租给他人,该证言不足以推翻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已停产的事实,且刘某某的证言前后不一,证言的真实性不足以采信。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应从指控的虚开税款数额中扣除真实经营部分应予抵扣的税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抵扣税款1864893.5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是济南市平阴泉安皮革厂的实际负责人,指使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抵扣税款,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建议、辩护人提请及被告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吉奎

法官助理辛利美

审判员贺庆梅

人民陪审员张绪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