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徐益民、王志贤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益民,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王越明、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贤,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锴琳,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8〕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益民、王志贤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某、被告人徐益民、王志贤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徐益民为了让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早日结清欠其的工程款,遂应“中实公司”的请求,在明知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通过被告人王志贤为“中实公司”开具了交易对方分别为海门市海门镇荣城花卉园艺中心、海门绿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盛馨园花卉经营部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50份,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495万元。经查,上述发票开具的内容与海门市海门镇荣城花卉园艺中心、海门绿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盛馨园花卉经营部实际出具并留底的发票内容不符。

2016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徐益民、王志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益民、王志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李某、陈某、倪某、钱某、蔡某等人的证言,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存根联,购销合同,海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证明,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电子信息专用凭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志贤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益民、王志贤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联系虚开无实际贸易往来的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虚开发票罪,属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益民、王志贤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贤还有其他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益民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本案案情及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分别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益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益民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徐益民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王志贤的行为已构成累犯,依法不应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志贤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益民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二、被告人王志贤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毅

人民陪审员章定安

人民陪审员钟海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