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金女、陶美娇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最后陈述时均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金女的辩护人提出案卷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房屋是被告人章金女租住,章金女对涉案假发票没有占有、使用、控制的权利。
经庭审质证:
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西宁市城中区园树花园小区9-1号楼二楼楼梯西面第一间房屋的所有人,2017年5月10日其将该房屋租给了一名叫章金女的女子的事实;证实有一位40岁左右的女子跟章金女一起出入的事实。
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章金女系老乡关系,章金女曾告诉其她在做发票生意,而且发票是从别的地方购买的,不是自己做的的事实;证实章金女以前一个人在西宁,今年和美娇在一起,美娇全名其不清楚的事实。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章金女的当庭供述,证实从园树新村出租屋内查获的假发票及针式打印机是其的事实;证实这些发票是其在网上从广东购买过来的事实;证实发票运过来那天其叫上陶美娇帮忙一起抬回来的,其让陶美娇将发票清点一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证实从案发现场查获的名片上尾号为4588的电话号码是其在西宁办理的并使用的事实。
2.被告人陶美娇的供述,证实其通过老乡认识章金女,2017年1月来到西宁,住在章金女租住的园树花园的房子里,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在帮章金女送票的事实;证实客户是通过发的名片上留的电话和其联系,其将信息发给章金女,让章金女开发票,有的票根据客户提供的地址邮寄过去,有的发票是和客户联系直接交易给客户的事实;证实案发当天,章金女称有个包裹到了,她一个人抬不动,让其帮忙的事实;证实其当时不知道包裹里面是什么东西的事实;证实把包裹抬回来后,章金女让其把包裹打开把发票清单一下,其在清单发票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三、其他证据: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5月2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章金女、陶美娇后,从章金女租赁的西宁市园树新村出租屋内搜查、查扣各类发票共计53944份,并随案移送的事实。
2.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假发票的现场情况及被告人章金女、陶美娇对查获的发票进行指认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辨认,指出被告人章金女系2017年5月10日租住在西宁市南川西路园树花园小区9-1号二楼楼梯西面第一间房子的人的事实;证实经王某指认,被告人陶美娇系跟章金女一起出入的人的事实。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委托书及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章金女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从章金女手机提取数据截图证实从广州发往西宁的快件详情,预计2017年5月24日送达,与二被告人取货时间一致的事实。
5.监控视频资料,证实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章金女、陶美娇在本市香格里拉小区取货的过程。
6.鉴定证明,证实经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鉴定,公安机关委托该局鉴定的53944份国税发票均为假发票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章金女曾因犯虚开发票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事实。
8.破案经过,证实西宁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2017年5月24日14时40分,民警在西宁市城中区园树新村将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的被告人章金女、陶美娇抓获的事实。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金女、陶美娇的年龄。
本案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表示认罪、悔罪。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合议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