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胡某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姜家渡村东姜228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黎耿,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甘玉英,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黎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他人网购了伪造的定额发票,并让对方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快递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三楼其所在工作单位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收货,后被他人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当场从快递中查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计11597份,其中100元面额发票9500份,500元面额发票1000份,200元面额发票1097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669,400元。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俊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