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0日8时25分许,被告人祝某驾驶鄂B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铁山区老桥洞往大冶市还地桥镇方向行驶,当行至106国道铁山区老桥洞路口右转弯时,与停在道路右侧(以货车行驶方向为准)的鄂BXXXX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马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祝某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置。随后被赶赴现场的民警带至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进行调查询问,祝某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2018年1月15日,贸易公司与马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5月3日,已按协议履行完毕。马某的亲属对祝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系被车轮碾压至颅脑、胸、会阴、四肢损伤而死。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认定,祝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接受本院委托,依法对祝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综合调查情况,评估意见为建议对祝某适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