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6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辽N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04线238公里加800米处(黑山县镇安乡西拉村西)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小型客车损坏。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检验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月5日王某由事故现场被带到交警大队。2018年1月10日,王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系李某某向黑山县公安局报案,并证实2018年1月5日王某由事故现场被带到交警大队。
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现场对被告人王某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阴性,被告人王某未吸食毒品。
3、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的具体方位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
6、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基本信息证实,王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在有效期内。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父亲张某某被车辆撞了死亡了,同时证实他家庭情况。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肇事当天他和被害人张某某在路上溜达,从后面过来一辆车将张某某撞飞了。后来120来了之后发现人已经死了。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王某驾驶辽N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经黑山准备去沈阳,由于对向大车车灯太亮,王某的车将路上一个溜达的老头撞倒了,停车之后他打的120和报警电话。
10、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1月5日6时35分左右,他驾驶辽N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从义县去沈阳,开到肇事地点时,对向大车车灯太亮,他没看清楚路面情况,将一行人撞了,之后他姑父李某某打电话报警,120急救先到的,确认人已经死亡。他从现场被带到交警部门。
11、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王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以及证实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13、协议书、呈请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事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方家属的谅解。
14、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过对社区走访调查,同意对王某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