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代贤凤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小榕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发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