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代贤凤、林小榕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贤凤,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小榕,男,1955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贤凤、林小榕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贤凤、林小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代贤凤、林小榕系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村福顺路旁停车场的股东,与林某1、林某3(均另案处理)共同管理停车场及收取停车费,期间,被告人代贤凤、林小榕等人多次购买并使用假发票。2017年1月份左右,由被告人代贤凤通过电话联系,以每本10元的价格向一名身份不明男子购买疑似假发票100本(每本100张,每张均为10元面额),放在该停车场岗亭内供收取停车费时使用。2017年3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停车场,当场从岗亭内查获疑似假发票63本(共计6300份,均为10元面额),从被告人林小榕、代贤凤以及林某1、林某3身上查获疑似假发票共计500余份(均为10元面额)。经福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查获的发票均系假发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贤凤、林小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2、林某1、林某3的证言,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平面图,现场、赃物照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17)榕国税征函004号关于普通发票鉴定结果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贤凤、林小榕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贤凤、林小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代贤凤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小榕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发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文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雪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