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向文清为结算黔西县协和镇异地扶贫搬迁和谐社区安置点项目的工程款,多次到黔西县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提供材料不足未果。之后,向文清通过他人发放在其轿车反光镜处的一张代办发票的小卡片,电话联系该卡片上名为王某的陌生男子,以票面金额1%的价格向其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截至2017年7月底,向文清分3次先后向王某购买三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2万元、303万元和20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文清得到该发票后,先后使用票面金额为152万元、303万元的发票完成报账并按照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购买发票的4.5万元。当其使用票面金额201万元的发票报账时被黔西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和黔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询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向文清购买的上述票面总金额为65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发票,税额合计297426.75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38883.0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向文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