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永秀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建立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押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