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毛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葵,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鄂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在泉州市灿鑫模具厂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8]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徐志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日7时许,被告人毛葵驾驶鄂G×××××小型轿车,沿鄂州市樊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樊口邮局路段时,因毛葵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路段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采取避让措施,与被害人郑某1(男,殁年68岁)发生碰撞,造成郑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毛葵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毛葵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毛葵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遗体火化证明;证人郑某2的证言;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毛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志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