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天津广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碱厂、天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拟共同出资成立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志卫作为天津广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用机械设备出资过程中,将伪造的由天津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内燃机分公司开具给天津广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票号为00070613、00070614、00070615,价税金额合计1992万元)提供给天津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用于评估确定权属。2011年5月10日,天津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天津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资设备评估价值1891.63万元。经国税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票号为00070613、00070614、00070615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方企业名称为天津新安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天津金洹源丰传动部件有限公司,价税金额合计927864.76元。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王志卫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居民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书证,证人蔡某某、施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