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0日早晨,被告人张某甲持A2驾驶证驾驶鄂J×××××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沿下蕲线由刘河往漕河方向行驶。6时26分许,该车行驶至漕河镇长林岗村委会门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处置措施不当,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前方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敦贵撞倒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拨打110、120报警、抢救,并随同救护车一起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事后赔偿被害人亲属12.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敦贵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本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了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