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浙C×××××号牌本田小轿车,回蕲州镇郦公园小区家中。当车行至该小区61号门前上坡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与前方左侧行人胡某2(殁年5岁)发生碰撞,致使胡某2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叫其女儿王某打电话报警,并随同一起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事后赔偿被害人亲属1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本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了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