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7年7月28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某某接受调查,被告人田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车辆所有人武汉安某双福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田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0元,此款已全额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黄某、潘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勘查笔录、现场图;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大型汽车鄂A×××××车辆信息、鄂A×××××号车载物情况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王某的身份信息、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道平安苑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武汉协和医院门诊病历、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