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5时许,作业人员徐永忠在本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与张公堤交叉口处的统建堤角新干线3标段5号楼工地进行外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当徐某在26层悬挑工字钢上拆除一根立杆时,因未依规使用安全带,导致其从26楼坠落至地面受伤致死。被告人余春华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和管理。对作业人员资质审核和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现场安全防护和施工安全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被告人谭艳庭作为架子工班长,负责现场具体施工和管理。安排无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脚手架拆除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被告人余春华、谭艳庭对上述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经武汉市江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3.15’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上述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余春华、谭艳庭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经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武汉市建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上述赔偿款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余春华、谭艳庭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袁某、张某、招伟、于某、李某、吕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武汉市建开劳务分包有限公司“3.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书;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告人余春华、谭艳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