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述贺,曾用名刘俊豹,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菏泽市牡丹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海光,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述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爽、代理检察员魏亚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述贺及其辩护人张海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9日下午1时许,在国电菏泽发电有限公司院内东南角料场,菏泽天泽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操作工刘述贺,在驾驶装载机进行倒车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能发现工友李某,从李某身上碾过,后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刘述贺到岳程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刘述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3万元,被告人刘述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述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臣、李某平、于某金花、袁某征、袁某为、冯某、宋某坡等人的证言、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租地协议,菏泽天泽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述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述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述贺所在单位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告人为此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述贺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述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述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红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