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8)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9时50分许,在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厂原料车间内,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铲车掉头过程中,未对铲车周边作业环境进行有效安全确认,与同车间职工吕某发生事故,导致吕某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2・1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吕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宋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2・1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现场照片,原料车间操作规程,四分厂料场车辆管理制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获得了赔偿,杨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浩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