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宗泉经与常州南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商量,由其组建施工队为该公司搭建钢结构简易房。2017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宗泉安排工人周某在搭建房屋时,周某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简易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送医院抢救后于2017年10月7日死亡。经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刘宗泉作为安装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身不具备建筑施工的从业资格,高处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未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刘宗泉积极抢救伤者,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宗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的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