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刘宗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宗泉,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宗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宗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宗泉经与常州南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商量,由其组建施工队为该公司搭建钢结构简易房。2017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宗泉安排工人周某在搭建房屋时,周某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简易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坠落地面,送医院抢救后于2017年10月7日死亡。经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刘宗泉作为安装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身不具备建筑施工的从业资格,高处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未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刘宗泉积极抢救伤者,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宗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的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宗泉,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宗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宗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云妹

法官助理高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