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吕志刚在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五营区二道街排污管线建设项目,在违法施工过程中,未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在施工前未设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第4.3.3项的技术标准开挖沟槽,未按照第4.1.6项的规定,对沟槽支护进行设计,且在人工下沟槽作业前,未对沟槽进行安全支护,致沟槽槽壁坍塌,造成三名施工人员被掩埋,其中高某某、史某某死亡,蔡某某受轻微伤。经伊春市政府五营区环境卫生管理处“8.3”事故调查组认定:吕志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高某某、史某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伊春市中心医院诊断:蔡某某为多发外伤。2017年8月5日,被告人吕志刚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高某某、史某某的亲属分别与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政府签订《代位赔偿协议》,放弃对被告人吕志刚的追偿权利,被害人蔡某某不追究吕志刚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报告、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伊春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伊春市政府五营区环境卫生管理处“8.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孟某某、魏某、韩某某、刘某某1、冯某、张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刘某某2、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