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巫某、项某、吴某、熊某、郑某2打盆、方某、徐某、许某等人证言;书证案件移送书、调查组通知、会议纪要、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承包协议书、施工协议、工程开工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中标材料、救治材料、民事赔偿材料、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小荣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有自首及民事赔偿处理完毕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两次刑事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决定,若法院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亦无异议。
被告人郑小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宣判前当庭向被害人郑某1的妻子郑美仙赔礼道歉,还支付补偿款5000元,因此获得郑美仙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