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宋某某(已判刑)的驾驶证为A2实习期的情况下,仍让宋某某驾驶其所拥有的车牌号为豫P×××××(主)、豫P×××××(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运输作业。同月19日,宋某某驾驶该车装载沙子行驶至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开源大道交叉口处,与豫Q×××××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豫Q×××××号轿车驾驶人杨某(殁年26岁)、乘车人冯某(殁年25岁)死亡、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豫P×××××(主)、豫P×××××(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主车登记所有人为商水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且案发时肇事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补偿被害人杨某、冯某近亲属各四万元,杨某、冯某近亲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杨某、冯双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