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位于仙桃市张沟镇友谊路的湖北盛大纸业有限公司厂区东侧的原料堆积场上驾驶叉车作业时,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未仔细观察叉车周围情况,将在附近工作的同事王某1碾压致死。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系因头部碾压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日,被告人丁某在湖北盛大纸业有限公司场内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1月26日,湖北盛大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王某1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王某1家属经济损失58万元,同日,被害人王某1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本院委托调查,仙桃市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明。经调查评估,认为丁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社区矫正机关愿意接受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王某2、边某、许某、盛某的证言证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司鉴(尸检)字[2018]1号尸体检验报告书、仙桃市公安局张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湖北盛大纸业员工三级教育登记表、员工安全责任书、作业人员证、选纸员工工作责任制、叉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和解协议、谅解书、《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丁某的特殊工种执照和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有涉案照片、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丁某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