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李宁、赵景纯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宁,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宿胜利,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景纯,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学文化,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森,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周斌,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卫国,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大专学历,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物管部经理,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辩护人赵立永,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景纯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卫国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19时许,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存放在天津港四号路北侧公司场院备货5区域西北角位置的11号纸垛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将场院内的周边纸垛引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天津港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备货五”区域西北角存放的“11#废纸”堆垛遇湿放热自燃所致,直接财产损失为9229948元。

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作为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管理人员,在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天津港区域内从事仓储等经营活动;超量存储作为造纸原料使用的进口废纸;对大量积压的废纸未能够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苫盖、测温、测风,导致火灾隐患的存在和增加。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案发后,三被告人参与现场救援,并积极配合调查。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案件来源、消防档案、工商档案、场地租赁合同、货物代理合同、货物存储情况等书证材料、现场勘察、火灾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以及相关技术性材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具有自首情节,并提出相关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持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宁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存疑,李宁是公司的董事长,但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2.本案事实的发生是多因一果,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3.李宁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及公司员工进行施救,且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李宁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综合以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宁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景纯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生产责任事故案件应当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责任事故的主管单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本案事故调查报告是以公安机关名义出具,并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主体不适格;2.《技术鉴定报告》不能充分证明此次火灾是因为货物自燃引起;3.《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造纸原材料有明确界定,不包括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存放的废纸,故不应按照该规定认定被告人对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存放的废纸原材料具有测温、测风的法定义务;4.本案系多因一果;5.被告人赵景纯系自首,且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本身也属于受害者,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景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卫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反《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经废止,效力存疑;2.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在消防检查中是符合检查机关要求的,没有违法违规行为;3.根据《港口法》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没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只是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并不承担安全责任,安全方面各职能部门始终在对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管,所以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法依据;4.火灾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与一系列客观因素直接相关;5.事故调查报告在形式上不完备,对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责任大小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6.被告人王卫国是受公司和领导指派行事,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比较小,应予以减轻处罚;7.王卫国向领导提出过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公司领导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火灾发生,而后王卫国更是积极进行火灾的救助,尽到了一定的消防安全员的职责;8.王卫国系初犯,且属于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卫国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纸业)是一家经营进口、存储、运输废纸等造纸原料的企业。被告人李宁系新南纸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景纯系新南纸业总经理及在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被告人王卫国系新南纸业物管部经理及在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2017年5月31日19时许,新南纸业存放在天津港四号路北侧公司场院备货5区域西北角位置的11号纸垛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将场院内的周边纸垛引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天津港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天津港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起火原因为“备货五”区域西北角存放的“11#废纸”堆垛遇湿放热自燃所致。火灾损失主要为新南纸业露天堆场堆放的进口废纸,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9229948元。

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作为新南纸业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管理人员,在新南纸业经营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超量存储作为造纸原料使用的进口废纸,对大量积压的废纸未能够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苫盖、测温,导致火灾隐患的存在和增加,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积极在案发现场参与救援,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天津港公安局接受询问,配合事故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宣某(新南纸业员工)证言证实:公司院子里存放的都是成捆的纸,成垛的摆放,这些纸都是由集装箱运到公司院子里的,其负责在叉车掏箱或者装箱的时候清扫周围散落纸张。2017年5月31日晚上7点多其看见公司院内东北侧一个纸垛着火了,然后其和同事们就停止清扫工作,赶到现场打开消防栓接上水管开始灭火。当时其看见一个货垛西北角有几包废纸中间的缝隙向外冒火,公司集装箱吊车司机刘明杰和叉车司机雷师傅已经在货垛上结好一个水带从上往下浇水,其也爬上货垛帮他们浇水,后来感觉灭的差不多,已经看不见明火了,这时消防车也过来了,消防员怕出危险让其几人从货垛上下来,在他们接消防水带的时候刮了一阵特别大的风,然后货垛上的火又冒出来,消防员就开始灭火,最后在风的作用下火越来越大,后来还把旁边的货垛都引燃了,消防员就让其几人出去了。其在新南纸业干了七年,就四、五年前遇见过一次纸垛着火的情况,当时是夏天,发现纸冒烟就用扫帚扑灭了。有时候纸垛里面会有废电池、玻璃片等杂质,会不会引燃纸垛不好说。其单位的货物有的苫盖有的不苫盖,需要立马出货的进行苫盖,要是不出货的就不苫盖了。

其原来住在单位宿舍的时候王卫国说让其值班,有什么事情让其处理一下,处理不了就给王卫国打电话,并且说晚上派出所和消防队会有人检查,当时定的是其和陈某两个人值班,每人一天,后来2017年1月份其搬到外面去住,就和王卫国讲不值班了。王卫国讲值班就是出去溜达溜达,其每次就是转一圈没事就去睡觉了,有时候看见公司门卫,他们也说溜达溜达看看。公司进行过消防培训,也进行过演练,次数挺多的,每次货场工作人员和办公楼的人除了女的都去。

2.证人陈某(新南纸业员工)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南纸业的叉车司机,在单位工作十二年了。2017年5月31日下午19时许,其在附属楼的二楼职工宿舍内刚刚洗完澡,听院子里有人喊着火了,就迅速下来灭火,和其一同下来的有两个叉车司机、五个民工、物管部王经理、一个吊车司机,到了楼下其看见喊着火的是华鼎公司的一名司机,同时看见院内11号纸的纸垛的顶端着火了。其到了11号纸垛的西侧,纸垛高2-3米左右,大约5-6米宽,看见纸垛的顶端着火了,感觉火不是很大,其几人分别拿了灭火器,有人拿了消防带,有人去开消防栓,同时朝着火点喷干粉、浇水进行灭火,通过扑救火情控制住了一些,但控制的程度不大,之后又有人去开叉车铲燃烧的纸,想把燃烧的纸垛分开灭火,但是风很大,火已经很大了,还是无法熄灭,而且因为刮风导致燃烧的火星飘散开,到处都是燃烧的火星,大约过了十分钟,消防车到了现场,其几人继续灭火,有人开叉车铲纸,有人拿消防栓浇水,有人拿灭火器灭火星,后来火大无法扑灭,消防员就让其几人撤出现场了。

其看到那个着火的11号货垛没有苫盖,火势就是从那个纸垛的西北角一点点扩大,然后整个货垛就着起来了,火星往天上窜,最后落下来落到周边的纸垛上面,11号纸垛的南边五米有一个纸垛,存放什么型号的纸其不清楚,这个纸垛是否苫盖其不清楚,后来南边的这个纸垛最先被火星子点燃,南边的这个纸垛如果苫盖的话也应该不是完全苫盖,因为其公司使用的苫布是防火防潮的,如果这个货垛是完全苫盖的话就不会被引燃了。

其单位的消防制度是严格落实的,都经过培训,也有人巡逻,其在去年夏天住到公司宿舍,赵景纯说过一次晚上没啥事可以到货场溜达溜达,就当锻炼身体了,其就答应了,后来发现公司墙上贴的牌子写的其是夜间值班员,夜间值班人员的职责其不清楚,一般也就是吃完晚饭在货场里转转,货场作业结束有时间也会转转,公司的值班制度其没听说过,也不知道夜间巡逻制度,公司的牌子上还写着宣某也是夜间值班人员,5月31日晚上谁值班其不知道,公司进行过消防培训,也进行演练,每次都是全员参加。

3.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1日其从华鼎三库向天津港一公司运输钢材,18时50分吃完饭回到宿舍,发现新南纸业的废纸堆着火了,就开始呼喊,新南纸业的人就出来开始救火,其也帮他们灭火,一会儿消防车就来了。

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瑞普德公司工作,主要是和河北华泰公司合作将新南纸业的纸运输到河北华泰公司,其负责装车时清点货物,住在新南纸业的宿舍已经五个月了,2017年5月31日19是40分左右其在场院外不远的磅房内抄过磅记录,当时磅房里新南纸业的大姐看见场院里着火了,其就抄起一个灭火器灭火,着火的纸垛在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间的位置东侧的一个垛,堆着黄色纸壳子,这个垛大约有三米高有四层纸垛,每一捆80-90公分高,其看见纸垛第一层纸捆之间有火苗,第四层顶部着了,觉着应该不是从下面往上面着的,上面比下面火势大,其看见陈某、王卫国等几人在救火,灭火时消防队来了,后来八号垛也着了,是飞扬的火星被风吹到八号垛上引燃的,后来就离开了。当天其公司运走七车,运输过程没有违规情况。

5.证人赵某1、马某、薛某、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几人在新南纸业负责清扫工作,2017年5月31日晚上19时许听见外面有人喊着火了,就一起去救火,后来消防车也来了。

6.证人刘某2、雷某、张某1、袁某的证言证实:其几人是新南纸业的叉车司机,2017年5月31日晚19时许其几人在宿舍楼听见有人说着火了,就跑去救火,有人用灭火器,有人跳上纸垛从上往下浇水,经过处理火变小了,这时来了两辆消防车处理火情,其几人驾驶叉车将纸垛分开隔离着火的纸捆,后来火变大了,大风将火星吹的到处飞,引燃了周围的纸垛。堆场堆的都是国外进口的做纸的原材料,起火点是较厚的纸夹子。

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南纸业主要管理人事、货物保险、车辆保险、公司生产设备配件采购、统计报表等等,新南纸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李宁。2017年3月,其公司对存放在院内的仓储已经在人保购买了价值1000万的仓储财险,当时实际存放了约3000吨的进口废纸,后来因为环境治理问题限制大货车进津,所以场院内货物堆存量增多,到2017年5月底堆存量大约18000吨,其就对李宁说公司堆存量有点大了,是否要增加财产险,2017年5月31日李宁找其说联系保险公司能不能增加保额,其就联系保险公司的董某2增加1000万保额,董某2说可以,费用是17730元,等签完字已经下午两点多了,董某2说已经封账了,让其第二天一早打款,一旦收到汇款保单立即生效,当天晚上公司仓库就着火了。五月初公司货场内的货物急剧增加,平时公司的物管部、进口部、销售部总开会商量怎么提货,李宁和赵景纯都会参加,但具体怎么开会其不知道,听说各部门都想办法联系车辆,并且给山西强伟公司和河北华泰公司下了催提通知,李宁还让其增加保额。

8.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7月到新南纸业工作,负责纸制品销售工作,主要是国外进口的废纸,包括报纸、纸箱等,通过压缩装箱进入国内。新南纸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叫李宁,负责整个公司,总经理赵景纯主要负责公司业务,进口部李某1负责公司进口纸,财务部高某负责公司财务,公司现场王卫国负责公司现场货物堆放、消防检查及货场管理。货场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者是王卫国,李宁和赵景纯也有领导责任,公司应该有运营资质,消防安全许可等我不清楚,应该是李宁和赵景纯负责这些东西。其感觉以前货场内有空地,后来货物增多后,货场内的空地都被占了。赵景纯说过公司要加强值班。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南纸业的进口部经理,主管进口部的所有业务,主要负责报关、对所到废旧纸箱和报纸进行检验检疫和提单业务。新南纸业李宁是董事长,赵景纯是总经理,王卫国是物管部经理,魏某是销售经理,高德平是财务经理。业务主要是由赵景纯负责联系。李宁以前来公司较少,但是今年过完年后来的比较多,有什么事情赵景纯也会向她汇报,她发现问题也会提出。

以前新南纸业的堆场就是海关监管堆场,所以到港的货物下船以后公司就自行提回来,放在公司货场的海关监管区域里,等海关以及检验检疫的部门办完手续以后就可以直接掏箱放货了,后来在2016年4月份海关撤销对其公司货场的监管,这样其公司货物在到达港口下船以后,就需要放在国际物流的海关监管仓库里面,中间多了一个环节,直接造成的影响就是港口流通时间增长,相关费用自然就增多了。因为其公司进口的货物都是用集装箱装着运输过来的,这些集装箱都是有使用期限的,在期限内使用是免费的,超期使用需要交滞箱费,以前货物到港以后其公司会及时提到自己的货场内,报关以及检验检疫一共十几天,不会超期,在公司堆场内存放也不会有什么成本,所以就选择箱存,等货主拉货的车来再掏箱就可以,但是后来货物存放在国际物流的海关监管堆场内,提货速度掌握不了,有的集装箱就会超期,即使没有超期的集装箱的使用期限也不会太长,如果货主不能及时派车来提,就需要把货物从集装箱里面掏出来露天存放,这样才不至于付出太多的滞箱费和堆存费。2016年4月份撤销海关监管堆场以后,就陆续的有一部分货物改成露天存放,当时货场内的出库速度还是可以的,所以露天存放的也不算太多,后来到2017年5月份的时候,货主给派的车辆就少了,货物在公司堆场的堆放时间也长了,造成积压,再加上以上的问题,所以货场的货物就改成露天存放为主的了,这种变化是在操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但是现场操作主要是王卫国他们负责的,应该是王卫国和赵景纯他们商定的,货物放在国际物流也可以不往回提,但是会造成成本提高,要交给国际物流堆存费,另外人家也不会允许露天存放,如果集装箱存放的话最大的成本就是滞箱费,每天一个箱子要缴纳好几百的滞箱费,所以就没想过在国际物流长期存放货物,而且这么做公司领导是不会同意的。

10.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南纸业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宁,总经理是赵景纯。公司的消防负责人是赵景纯,具体消防情况其不清楚。

1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南纸业物管部的理货员,部门负责人是王卫国。理货员的职责是对货物的保管、看管、码箱掏箱、装货。新南纸业的货物是废旧纸箱子和废旧报纸,其主要负责掏箱和装箱,新南纸业有规定不许在货场内吸烟,车辆必须佩戴防火帽,作业时要求司机按照指定位置停车预防意外,告知司机作业时必须远离作业车辆,作业完毕必须苫盖后才能离开。公司要求垛与垛之间间隔5-6米,有报纸的货物必须苫盖,但货物多的时候摆放的比较近,这样摆放是赵景纯和王卫国开会时说过这个问题,其就照做了。还有苫盖也达不到要求,消防通道距离也比较近,单位开早会的时候赵景纯和王卫国提过货物多的时候摆放紧密一些,把货物都摆放好,最近货物多,消防通道只有2米左右。其公司一般不会对货物检查,感觉有问题的时候才会检测水分,王卫国是负责消防安全的,不定期公司会组织演练,一两个月会组织一次,堆场的货物按理说都应该苫盖,但实际上周转比较快的货物不苫盖,检测水分也不是出于安全目的,而是因为质量问题找对方索赔。当时存放华泰公司的货物大约10000吨左右,强伟公司3000吨,自己公司2000吨,已经存放一个月左右了。

1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南纸业物管部工作,负责现场理货和箱管,部门负责人是王卫国,公司没有专门的安监部门,安监的工作由王卫国负责。公司堆场存放的都是美国进口来的废纸,有8号(废报纸)、11号(废纸箱掺杂少量其他废品)、12号(纯废箱纸板)、13号(碎箱纸板),这些属于造纸原材料,公司没有专职的防火员,没有对货场进行水量检测,堆场大包废纸能堆四垛,小包废纸能堆六垛,大包高度在1.1-1.2米,小包高度是0.7-0.8米,货值高的货物会进行苫盖,但大多数都没有苫盖,也没有对货物进行温度测量,现有货物存量在10000吨左右,因为从五月中旬开始强伟和华泰两家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提货,公司存货量一直在增加,到了5月31日出事这天货物总量达到了最高点。五月二十几号曾经下过雨,但雨量不大。现场货物没掏箱的就存放在集装箱内,掏箱的一部分进仓库存放,一部分露天存放,因为其公司是按照箱期时间掏箱,存放在集装箱内比较安全。公司有安全制度,也进行过消防演练,民警教过公司员工使用灭火器和消防车。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南纸业的门卫,门卫室的职责是检查进出的车辆,要求车辆佩戴防火冒、禁止携带火种进场,禁止闲杂人员进场,还有就是夜间巡逻,要求夜间每小时巡逻一次,王卫国教其用过灭火器,其他培训没有。5月31日值班的是李某3录和宣某。

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新南纸业物管部工作,工作岗位是门卫,部门经理是王卫国,另外两个门卫是李某2和李某3录。公司现场主要是存放废纸,还有一部分租出去堆存钢材,废纸都是集装箱运进来的,其的工作职责就是对进场车辆做到一车一杆,对司机口头进行禁止携带火种进场、车辆排气安装防火冒等安全提示,晚上现场作业结束后,每隔一个小时对场地进行巡视检查。5月31日是李某3录值班,现场存放的废纸有集装箱的,有掏箱后按垛存放的,有的垛没有苫盖。

15.证人李某3录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南纸业的门卫,负责检查进出的车辆和人员,并在夜间进行巡视,工作内容是赵景纯和王卫国说的。王卫国教其用过灭火器,没再参加其他培训,每个小时巡视一次不现实,一般晚上会出去两三次。5月31日是其值班,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帮助救火去了。

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山西强伟纸业工作,负责天津方面的业务,其公司进口的废纸作为原材料,存放在新南纸业,进口的废纸都是新南纸业代理的清关存储,其公司根据需要从新南纸业提货拉到山西进行生产,经过清算,其公司在新南纸业仓库受损的废纸有4147吨,对于新南纸业核算的3895吨其公司认可。

17.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华泰纸业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公司的生产原料是废纸,有进口的,由新南纸业进行报关检验提箱掏箱储存,然后其公司拉回进行生产。经公司核算受损废纸为11166吨,对于新南纸业核算的10976吨其公司表示认可。

18.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宏晟荣公司的业务员,平时接触新南纸业的业务(后又称是新南纸业销售的内勤),新南纸业货场里存的都是进口的废纸,火灾当天开始就着了一个货垛,后来风特别大就把火吹开了,失火的是进口的纸制品,初步估算有16000吨,新南纸业被烧的有1000吨左右,河北华泰纸业有11200余吨,山西强伟纸业有3900吨。

1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1年在新南纸业工作,是公司的司磅员,公司董事长叫李宁,总经理叫赵景纯。2017年5月31日19时左右,其在抄磅单,看见公司货场有一处着火。

20.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其工作单位是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港务监督处,具体负责港口经营管理和港证管理,经过查询工作档案的记录,从2010年9月至今其没有受理过新南纸业对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也没有给该企业颁发过经营许可证。

2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原来在塘沽香山道亚泰智创汽车维修公司工作,2017年端午节(5月30日)前几天王卫国联系其说他公司的消防车不好启动,可能是高压线的问题,其和维修工万福原去检修,发现高压线断了2、3根,接触不好,就和王卫国商量将高压线拆回去进行配件后更换,其厂里没有这个配件,就去实达汽配城进行配件,定了一套六根高压线,5月31号下午很晚的时候配件才到货,就没去给他们换,结果当晚新南纸业就着火了。

22.李海艳的证言证实:其在天津亚泰创智汽车维修公司任经理和财务,2017年4月24日左右新南纸业的消防车保养过,5月28日左右新南纸业让其公司修过一次消防车,其公司没有零件,从北京进件回来还没有更换新南纸业就着火了。其公司不是专业修理消防车的,维修的师傅能解简单的问题,对于太大的故障也不能够维修。

23.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人保财险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工作,是保险业务员,新南纸业长期与其公司合作进行投保,其是直接经办人。新南纸业和其联系的人是余某,2017年3月29日保险生效,5月31日余某说公司想增加1000万保额,其经过计算需增加保费17730元,下午3、4点余某说确认增加保额,在准备汇款的时候,因为太晚了怕收不到,其就和余某商量第二天支付保费,当晚新南纸业就着火了。其公司可以按照新南纸业公司3月28日投保数额进行理赔。

24.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华鼎公司负责仓库的仓储及现场管理工作,从2014年3月开始其公司租用新南纸业的场地,已经租了三年多,租赁的面积为4万平米,在天津四号门北侧,中外运和中储之间的部分场地。新南纸业的场地是用来存放纸的,消防标准应该更高,其和赵景纯沟通好租赁场地就是为了存放钢材和运输车辆以及人员居住。其公司准备了灭火器,要求运输车辆必须有防火冒,易燃易爆品不可带入场院,吸烟要求到新南纸业院外去。其有消防安全证,接受过培训,而且其公司是按照合同履行的。

25.新南纸业审批手续、工商登记材料、场地租赁合同、环评验收材料证实:新南纸业的成立情况、租赁货场的情况以及环境评估验收等情况。

26.新南纸业内部消防档案证实:新南纸业的消防基本情况。其中《消防安全责任制》3.2.4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3.5.3要求加强自然、易燃物品的储存管理,组织专人定时测温、监护并记录;3.9.1要求做到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各项防火制度规定,并熟悉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的基本内容。

《仓库消防管理培训材料》规定了引起火灾的火源包括货物本身自燃起火,仓储过程中的常见火险隐患包括可自燃物品堆码过实,通风散热散潮不好。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纸制品的露天堆垛应当封垛苫盖。

《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书》显示赵景纯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书》显示王卫国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7.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重点单位消防档案证实:新南纸业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求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是赵景纯,专兼职防火人员为王卫国。

28.新南纸业消防案卷制度证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检查检测维护管理制度的责任部门均为物管部,责任人均为王卫国。其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火灾隐患整改职责。

29.新南纸业的内部防火巡查记录证实:内部防火巡查情况。

30.新南纸业的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证实:新南纸业货物超量存储的情况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

31.代理协议证实:新南纸业被烧毁的废纸来源有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和河北华泰纸业有限公司存储的纸张。

32.火灾烧毁明细证实:新南纸业2017年5月30日库存具体吨数,货物及存放量与日报表基本一致。

33.气象资料咨询证明证实:案发当天的气象情况。

34.新南纸业公司演练及培训照片证实:新南纸业进行消防培训的情况。

3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单证实:新南纸业投保财产险的相关情况。

36.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天津鉴信检验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起火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19时左右;起火部位为新南纸业“备货五”区域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为“备货五”区域西北角存放的11号废纸堆垛遇湿放热自燃所致。火灾烧毁新南纸业堆场内的纸垛,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229948元。

37.天津港公安局从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调取的《关于天津港新南(天津)纸业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证实: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备货五”区域西北角存放的11号废纸堆垛遇湿放热自燃所致。事故性质为一起责任事故。经调查,新南纸业存在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生产经营、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置初起火灾能力不强等问题。

3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31日新南纸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侦查机关依法通知新南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赵景纯、安监部经理王卫国,于2017年6月1日1时许,到天津港公安局刑侦一大队接受询问,并配合调查起火原因。经查发现,新南纸业在货场内存放进口废纸(造纸原料)过程中,未履行《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9.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的供述,证实内容与庭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有新南纸业内部岗位制度、公司人员花册、员工明细一览表、合同修车单位的凭证手续、华泰公司的相关票据情况、情况说明、相关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争议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李宁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被告人李宁的辩护人认为李宁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不具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在本案中,首先,根据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的供述及新南纸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宁是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新南纸业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的权力,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管理的职责;其次,李宁是新南纸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中当然包括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因此李宁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有明确制度依据的;再次,根据新南纸业相关证人证言及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新南纸业货物超量存储的情况已经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李宁对此也是知情的,因而其也应当意识到消防安全隐患的增加,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最终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综上,被告人李宁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李宁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火灾事故调查组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赵景纯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故调查报告是以公安机关名义出具,并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因而主体不适格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在本案中,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牵头成立了本次火灾事故调查组,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征求了相关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征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同意,符合法定程序,且该事故调查报告经过法庭质证,其对事故原因等内容的认定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该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人赵景纯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赵景纯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不能充分证明此次火灾是因为货物自燃引起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技术鉴定报告是由法定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且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辩护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违法或者内容不客观真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是否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关于被告人赵景纯、王卫国的辩护人认为《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效力存疑,且该规定中的造纸原材料不包括新南纸业存放的废纸,故不应认定被告人对新南纸业存放的废纸原材料具有测温、测风义务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照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本案中,首先,《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未废止,且没有与该规定相冲突的上位法存在,故该规定内容仍可以作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消防安全标准进行使用;其次,该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了废纸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五千吨,证明该规定中的造纸原材料应当包含新南纸业存放的废纸,被告人违反该规定中关于废纸堆场总储量的规定,超量存放废纸,且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大量积压的废纸进行定时测温,属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再次,新南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加强易燃物品的储存管理,组织专人定时测温、监护并记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了纸制品的露天堆垛应当封垛苫盖,三被告人均没有按要求对超量存储的废纸进行苫盖、测温,这种对公司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反,也应当属于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被告人赵景纯、王卫国的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火灾隐患的存在和增加,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犯罪后在案发现场积极参与救援,并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自行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宁和赵景纯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决策、管理的职责,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卫国作为公司物管部经理,受被告人李宁和赵景纯的指挥,对是否对货物进行苫盖、测温等事项不具有决定的权力,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小于李宁和赵景纯,在具体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分。本案系多因一果,火灾事故的发生除了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外,也受到天气等客观原因的影响,此节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此外,新南公司此次火灾事故发生之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财产险,保险公司的理赔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宁、赵景纯、王卫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赵景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三、被告人王卫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晓飞

代理审判员贺鑫

人民陪审员暴青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王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