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早上,被告人郝义洋驾驶浙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青田县油竹街道彭括工业区由青田县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浙江瑞兴阀门有限公司山丘缓坡土地平整施工现场运输土石方。8时10分许,被告人郝义洋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土石方从山上延施工道路下坡时,由于超载、操作失误、路面较陡等因素导致车辆熄火、失控并发生侧翻,将正在路边维修机器的被害人谭某1、张某1、范某1三人掩埋。事故造成被害人谭某1、张某1二人死亡,被害人范某1及郝义洋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谭某1、张某1二人符合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范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青田县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经理王某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2017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18日依法传唤被告人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义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人员档案、情况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体开挖专向施工方案、爆破工程分包合同、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死亡赔偿调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协议、银行交易明细、青政发[2017]140号文件、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案卷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调解书,证人叶某1、林某1、林某2、王某、谭某2、林某3、林某4、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被告人郝义洋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视频光盘二张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