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9 0:00:00

沈宁、陈凤亮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宁,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苏州市秀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沈宁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凤亮,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秀美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凤亮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宁、陈凤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苏州秀美纸业有限公司从王某某处租赁一台未经登记和检验的叉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沈宁明知被告人陈凤亮未取得操作叉车的相关资质仍安排被告人陈凤亮在该公司一楼车间操作叉车卸货。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陈凤亮在操作叉车从货车上卸原纸时,由于货叉松动,导致原纸倾倒,砸中货车司机被害人高某,致使被害人高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涉案的叉车不合格;被害人高某系颈部遭受钝性暴力致脊髓损伤死亡。

被告人沈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凤亮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苏州秀美纸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高某近亲属人民币131万元,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得到被害人高某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原纸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谅解书等,证人李某、施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宁、陈凤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凤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宏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