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苏州秀美纸业有限公司从王某某处租赁一台未经登记和检验的叉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沈宁明知被告人陈凤亮未取得操作叉车的相关资质仍安排被告人陈凤亮在该公司一楼车间操作叉车卸货。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陈凤亮在操作叉车从货车上卸原纸时,由于货叉松动,导致原纸倾倒,砸中货车司机被害人高某,致使被害人高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涉案的叉车不合格;被害人高某系颈部遭受钝性暴力致脊髓损伤死亡。
被告人沈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凤亮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苏州秀美纸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高某近亲属人民币131万元,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得到被害人高某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宁、陈凤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原纸公路运输服务合同、谅解书等,证人李某、施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