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谷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谷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110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又名“某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某某及薛某、潘某(均已判刑)经共谋,由薛某侵入他人计算机窃取游戏的源代码,被告人谷某某负责破解游戏源代码密码,潘某负责租赁服务器、搭建“私服”游戏平台、充当“私服”客服进行经营谋利。2016年3月,根据上述分工,薛某未经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侵入该公司电脑服务器,通过非法获得Root权限的方式获取该服务器内的《热血江湖传》和《RO仙境传说》两款游戏的源代码。后由被告人谷某某负责破解上述两款游戏源代码密码,潘某负责租赁服务器、搭建“私服”游戏平台、充当“私服”客服招揽玩家玩上述两款“私服”游戏,并收取玩家的充值款谋利。截止2016年5月17日,营业总额达人民币120000余元。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谷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潘某退出人民币120000元并已发还江苏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潘某、张某、柳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充值、结算记录,扣押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项,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友兴
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传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