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建宝系河南省晋煤集团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备煤场工地的安全负责人。2013年4月5日15时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杜志权(已判刑)在该备煤场工地驾驶吊车吊钢筋往基坑内下放时,因钢筋太重,为增加吊车配重,让胡建宝指挥工地工人魏金海、王小路、李小海、苗传绪上到吊车前端增加配重,操作时由于钢筋重量超出了吊车限定的额定起重量,致使吊车前倾,致使魏金海、王小路、李小海三人受伤,苗传绪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另查明:
1、案发后,被告人胡建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案发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并对胡建宝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建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表、立案决定书、驻马店二十一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调查报告、赔偿协议、被害人信息、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病历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事故现场照片、刑事谅解书等、证人潘同宝、刁某、常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