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9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及雇员李某3与王某在武邑县明清家具大世界二期三楼为商户装修作业运送石膏板时,无视货梯处“严禁载人”的警示标志,使用该楼西面外侧自制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货梯)装载货物,三人连同货物一起上楼。在运行过程中货梯坠地,造成李某3死亡,王某、张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伤残程度十级伤残。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池某、曹某3李某1、杨某1、曹某2、沈某、赵某、杨某2、李某2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调查卷宗、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报告及批复、诊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亦供认不讳。投案情况有到案说明及相关讯问笔录证实,赔偿及谅解情况有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