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张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4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赵宏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武邑县明清家具大世界为商户装修时,无视货梯严禁载人的警示标志,与李某3、王某装载货物乘货梯上楼途中发生坠梯,造成一死亡二人受伤的后果。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主要提出,1、本案是因设备存有设计、安装缺陷,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忽视安全而引发,被告人张某仅是该事故责任人员之一,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9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及雇员李某3与王某在武邑县明清家具大世界二期三楼为商户装修作业运送石膏板时,无视货梯处“严禁载人”的警示标志,使用该楼西面外侧自制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货梯)装载货物,三人连同货物一起上楼。在运行过程中货梯坠地,造成李某3死亡,王某、张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伤残程度十级伤残。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池某、曹某3李某1、杨某1、曹某2、沈某、赵某、杨某2、李某2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调查卷宗、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报告及批复、诊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亦供认不讳。投案情况有到案说明及相关讯问笔录证实,赔偿及谅解情况有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及被告人到案及谅解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建民

审判员张晓杰

审判员刘雅雄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