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徐社波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邢某、单某(另案处理)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刘园苗圃盛庭名景花园工地4号楼进行外挂电梯的安装施工。当日19时许,徐社波违反严禁夜间进行安装作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确定外挂电梯下方无人的情况下,开动外挂电梯进行限位器调试,外挂电梯轿厢上行、外挂电梯配重铁下行时,造成配重铁与邢某头部接触,致邢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邢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徐社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案件侦查阶段,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邢某亲属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社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记录、升降机安装方案、施工方案报审表、安装拆卸人员注册证、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安拆合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赔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