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阿克木鬼承包了盱眙县铁佛镇盱眙淮江轮窑厂(又称铁佛轮窑厂)红砖生产线。其在组织工人在该轮窑厂生产过程中,放任儿童在厂区内随意走动。同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阿克木鬼组织工人在上述轮窑厂进行生产作业,安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阿某1(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无牌照四轮拼装机动车进行转运砖坯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阿某1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驾驶该拼装机动车倒车时轧到在该轮窑厂工作的四川籍工人阿苦么次歪的女儿吉伙么使作,后吉伙么使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吉伙么使作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阿克木鬼被抓获归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后因传唤不到案于同年8月28日被网上追逃,后又于2018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另外,被告人阿克木鬼近亲属已履行与被害人吉伙么使作近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后者对被告人阿克木鬼的行为予以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阿克木鬼系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克木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