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官爱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爱民,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爱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才仁、被告人官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爱民于2015年10月任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孚公司”)的安全员,并于2015年11月取得龙岩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分别编制了坤孚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并于同年8月2日被坤孚公司任命为该公司的安全专员,全权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事宜。其间,被告人明知坤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镁合金屑是易燃易爆品,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的情况下,未对坤孚公司4号熔铸车间生产的镁合金屑末长期、大量堆放在该公司无专人管理的开放式简易钢结构间内的行为予以制止,也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2016年8月15日10时40分许,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兼4号熔铸车间主任姚某及机修工段工段长教富某违章强令魏某、钟某1、何某、傅某等工人对该简易钢结构顶棚进行电焊维修作业时,焊渣掉落至室内堆放的镁合金屑末中引发爆燃火灾事故,造成上述六人烧伤,其中姚某、教富某、魏某、傅某四人因抢救无效分别于同年8月17日、8月23日、8月29日、9月4日死亡,何某重度烧伤、钟某1中度烧伤。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梁某1补做《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镁屑、镁粉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给岩前管委会安监站备查。经由武平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起事故除造成人员伤亡外,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约650万元,被告人在该起事故中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被告人于2016年11月24日,经武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官爱民实施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任命书、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文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劳动合同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铭君、温某、练某、钟某2、张某、梁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4.被告人官爱民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爱民作为坤孚公司的安全专员,明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对风险隐患进行制止和消除,导致发生死亡四人、重伤二级一人、重度烧伤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且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接到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官爱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晓青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恒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