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官爱民实施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任命书、福建坤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文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劳动合同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铭君、温某、练某、钟某2、张某、梁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4.被告人官爱民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