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刘海民安排其雇佣的工人王某1,在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烟子窑独贵龙赛罕塔拉旅游度假村(蒙古营)搭建蒙古包进行焊接作业,作业过程中,王某1从高处跌落并摔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3日死亡。经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海民施工队"8.05"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的原因为:"作业现场安全设施缺失,蒙古包内侧未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海民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2、杨某、刘某、殷某的证言,王某1之妻王某2的报案材料、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的接受证据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海民施工队8.05事故调查报告》,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