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上午,常熟市任阳环宇无纺布厂的工人罗某1在该厂棉箱顶部进行清洁作业过程中,距离地面2.5米的棉箱顶部发生高处坠落,后经送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常熟市任阳环宇无纺布厂实际经营人徐文才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登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向登高清洁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罗某1符合高坠致颅脑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文才于2017年11月20日电话通知至任阳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文才及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罗某1的家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张某、王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营业执照,人民调解协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