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雷承包界首市砖集镇刘某住房建设工程,雇佣被害人孟某为工人,孟某负责操作简易吊机。该工程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2017年11月29日15时许,孟某在操作吊机时从三楼楼顶摔到地面,当场死亡。同年12月8日,经界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因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颅脑挫裂伤而死亡。同年12月3日,被告人杨玉雷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玉雷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玉雷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