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先孟于2017年9月间承揽了怀仁县天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牛棚钢结构搭建、牛棚顶部彩钢瓦铺设工程项目。天顺牧业公司提供建筑材料,被告人杨先孟组织施工。2017年10月1日起杨先孟开始组织工人搭建牛棚钢结构,2017年11月11日起开始牛棚顶部彩钢瓦的铺设。牛棚顶部至地面距离为4.5米。
2017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先孟未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关于高处临边作业的强制性规定,未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及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对临空一侧实施封闭,未为施工人员武二孩、李某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高处作业防护用品、用具,未在施工现场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武二孩,李某在牛棚顶部东北角铺设彩钢瓦,进行高空临边作业。11时30分左右,施工人员武二孩在无安全防护设施,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用电钻固定彩钢瓦时,偶遇一股大风将堆放在牛棚顶部西侧的彩钢瓦刮起,将武二孩砸落至地面。武二孩坠入地面后被送入解放军322医院抢救,2017年11月17日22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先孟于2017年11月21日向怀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先孟同武二孩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武二孩的亲属谅解了被告人杨先孟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先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龚某、杨某1、杨某2、章某、苏某、刘某1、武某、刘某2的证言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指认现场笔录及拍照,解放军322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怀仁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天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怀仁县公安局出具的《武二孩"11.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