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3 0:00:00

郝锐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锐功,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于2017年11月2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赵伟,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锐功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张某新高某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锐功及辩护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华以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名义,承包南皮县村花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然后又分包赵某举和郝锐功,在施工过程中上述三人没有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培训、配置相应的安全员,且塔吊司尹某军向郝锐功提出塔吊故障需要维修时,郝锐功王某华赵某举三人作为该建筑工程的负责人,未及时对塔吊进行维修处理尹某军继续施工作业,导致于2016年9月29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吊篮坠落事故,致被害孟某胜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郝锐功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锐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郝锐功主要犯罪事实及其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有酌定和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南皮县顺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具有出租塔吊的资格,郝锐功有理由认为所用的塔吊系合格塔吊,被告人在塔吊审核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事故塔吊在被告人租赁前即存在安全隐患,且经有关部门检测,该塔吊系不合格设备,故主要过错应在于出租方。2、被告人郝锐功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案发后,被告人郝锐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3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郝锐功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6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来南皮干活,我是做劳务的,设备不是我们的,承包的王某华的工程王某华赵某举是总包,我们只是施工干活,安全员、施工员、检验员应当由总包方提供,一开始这些人都有,后赵某举就把这些人都裁掉了。塔吊司机吕某生介绍的,我们是口头协议,他证照齐全。塔吊维修过两次,我们赵某举提过要把塔吊大修一次赵某举怕耽误工期,不同意,我们做劳务的也没有办法。事故发生时我出去买菜了,工地上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我到医院的时孟某胜已经死亡了,丧葬费、服装费都是我出的。出事以后我们一直在王某华,找了他好几次最后在石家庄找到他,事故发生后我一直在处理这件事情。

3、证尹某军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是,我来寨子镇方庄村施工工地开塔吊,是和郝锐功电话约定,没有签订协议。我于2016年9月23日进入工地开始干活,对我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我也没有看到过安全员,没有人让我看塔吊的安装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出现过两次故障,我都告诉郝锐功了,他找没找人维修我不知道。2016年9月29日早上6点,我用塔吊先吊了几件石灰,然后开始吊砖,不知吊到第几次,吊篮升到三米左右,我由二挡换三挡时,吊篮突然坠落至砖垛上。我听见下面有人喊砸着人了,我就马上起钩,然后我打了120电话,医院的来人把受伤人员送到了南皮县人民医院,然后我就给郝锐功打了电话,告诉了他事情的经过。

4、证王某华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是,2016年6月份我代表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同沧州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南皮县村花园小区总承包合同。后由于资金不足,将该工程分包给赵某举,并赵某举进行了授权赵某举是此项目的总负责人,郝锐功负责劳务方面的工作,塔吊是郝锐功租赁的,工孟某胜也是郝锐功招聘的,我在会议室召开过安全专题会议。2016年9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接赵某举的电话,才知道工地的塔机出了故障,将一个工人砸死。2016年10月1日在寨子镇政府的协调下,我们同死者的家属达成了协议,我们先期支付给死者的家属20万元,后面的55万元钱我们另行支付,可是后来,再赵某举、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商量后面的赔偿事宜时,他们都不管了,郝锐功也说没有钱了。

5、证赵某举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王某华找到我说南皮县镇有个工程让我一起做,我王某华就签了一份关南皮县村的工地建筑施工合同,此后我王某华一起来南皮县村工地进行施工,我是方庄村工地的项目总负责人王某华是总承包人,郝锐功是方庄村工地的劳务工程承包负责人,我没有给工人们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也没配备质检员和安全员。2016年9月29日上午7点左右,我接到电话,知道工地的塔吊吊篮坠落砸到工人了,我就组织人员把伤者送到了医院抢救,后来伤者死亡了。2016年10月1日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万时,我出了3万元。

6、证吕某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9月29日上午大约7点左右,我孟某胜在砖垛上上砖,上到第二次,当塔吊升至距地面四、五米时,我发现吊笼下坠。这时,我看孟某胜弯腰向这边过来,我喊他,但已经来不及了,结果吊笼直接砸在了他的后背上,他嘴里喷出了血。我立即让塔吊操作工升起了吊笼挪到了旁边,及时拨打了120,也通知了郝锐功和现场负责的赵总,然后我和几个工人一起孟某胜送往县医院,到了县医孟某胜就已经死亡了。

7、证刘某来的证言,基本内容和证吕某生的证言基本内容一致。

8、证马某仲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从事塔吊租赁业务有7/8年了,挂靠南皮顺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7月10日左右,郝锐功和我口头协商好租赁塔吊,每天支付270元。第二天我把塔吊运到郝锐功的施工工地。由于郝锐功没有向我提供施工方的相关手续,所以我没有办理塔吊使用手续,因郝锐功未能提供施工方的相关资料就没有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而是自行检测的。塔机使用期间维修过两次,但是2016年9月22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这期间郝锐功施工的工地没有人通知我维修塔机。

9、证龚某岑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4月份,崔健开发寨子镇方庄村花园小区,崔健让我帮他找施工队伍,我就找到王某华王某华用的是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资质,后来我经朋友介绍用了河北天泰的资质王某华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当时是崔健让我代替他签的,后王某华又把工程分包给赵某举,双方还签订了授权委托书,郝锐功负责此项目的劳务方面的工作,现场施工队伍都是他请的。

10、证于某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负责人,因王某华没有建筑资质,所王某华挂靠我的公司。2016年5月左右王某华和我说南皮县村花园小区开发的建筑工程,我和他说如果价格合适,手续齐全就做。但王某华没有提供该项目的任何手续,所以该项目我公司没做,我公司没有赵某举进行过授权,对于寨子镇方庄村花园小区发生的死亡事故,我公司一无所知,由于该工程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王某华找我就死亡赔偿的问题协商我没有和他协商。

11、南皮县公安局关于南皮县寨子镇方庄村建筑施工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证王某华为此次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郝锐功为此次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塔吊操作尹某军违章作业,对此次安全事故负有过失责任。

12、南皮县寨子镇花园小区工地人身死亡处理赔偿协议书。证明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已支付死亡方家属20万元。

13、河北世纪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证明本案尹某军所操作的塔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4、劳务工程承包协议。证王某华以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名义南皮县村花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分包给了郝锐功。

15、南皮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分析意见书,南公(2016)刑技(法损)字第5号。证孟某胜符合被钝性物体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6、现场平面示意图。

17、前科证明。证明郝锐功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18、归案证明。证明郝锐功在2017年11月27日到南皮县公安局投案。

19、南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7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王某华犯重大安全劳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尹某军犯重大安全劳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赵某举犯重大安全劳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锐功作南皮县村花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劳务承包方负责人,在安全责任未落实,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措施未落实,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设备出现故障后,塔吊操作人员向其提出需要维修的建议时,其未按职责进行检查、维修,仍违章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主张被告人郝锐功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的地位,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郝锐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锐功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鄢忠杰

人民陪审员?敏

审判员杨志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张磊